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审查方式
发布时间:2019-05-16
【其他·区块链】案例12: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审查方式
一审案号:(2018)浙0192民初81号
【裁判要旨】
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可采取如下审查方式:1.审查电子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即产生电子数据的技术可靠、路径可查等;2.审查电子数据存储的可靠性,即分析区块链技术的难以篡改性;3.审查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包括涉案侵权文件hash值、初始上链的hash值及各区块链中存储hash值是否一致;4.审查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关联度。
【案情介绍】
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华泰公司)
被告: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道同公司)
华泰公司为证明道同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通过保全网(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目标链接的自动抓取和源码识别,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hash值上传到区块链中。为确认该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效力,法院进行了如下审查:
(一)审查电子证据来源的真实性
法院认为,保全网部署在通用的阿里云服务器中,并获得网站安全一级认证证书等,除有相反证据,应认定该网站具备进行电子数据生成的安全环境。保全网通过自动调用谷歌开源程序对目标链接进行网页抓取和源码识别,该种固证系统具有公开性,其操作是按预设程序由机器自动完成,取证、固证全过程被篡改的可能性较小,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来源可信性较高。
(二)审查电子数据存储的可靠性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次网络交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具体而言,区块链网络上某节点会对一个时间段内所产生的数据打包形成第一个块,并将该块同步到整个区块链网络,其他节点对接收到的块进行验证并添加。其他节点亦以同种方式进行同步、添加,形成块与块相连的区块链。故除非极值的算力,否则难以对区块链中的数据进行修改,故区块链其作为一种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
(三)审查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
区块链技术本身仅能确保已上传到区块链中的电子数据具有完整性,在涉及多个区块链时,应当逐一审查各区块链中所保存的数据是否一致。一方面进行数值验算,确认已初始上链的hash值系涉案侵权文件所对应的hash值,且数据完整未修改;另一方面应审查各区块链中所对应的hash值是否一致,本案中就对FACTOM区块链存放内容和CHAINID、区块高度等与比特币区块链中的存储内容进行验证,数值一致,即认定各区块链中存储的内容完整且未被修改。
(四)审查电子证据间的关联性
法院认为,通过保全网自动抓取所形成的电子证据清晰地反映了电子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其包含的各项信息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与区块链存证所反映的时间戳信息的逻辑关系,能够进一步印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且在本案中,自动抓取程序所反映的侵权页面信息、网页源码所指向的网址及当事人的陈述能够反映侵权链接的真实性。自动抓取程序所反映的抓取开始和完成的时间差、数据生成和上传至区块链的时间差(均几秒),能够印证固证、存证方式的可靠性,从而形成较为完整的锁链认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故法院认为该区块链电子证据能够有效证明侵权事实,判决道同公司赔偿华泰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典型意义】
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盲信而降低认证标准,也不能因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而是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审查。本案以技术中立、技术说明、个案审查为原则,较详细地阐述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审查方式,被最高院司法解释所采用,对类似电子证据的审查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