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小天鹅”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其他·合同】案例8:涉“小天鹅”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浙0282民初5413号
二审案号:(2017)浙02民终792号
再审案号:(2017)浙民再209号
【裁判要旨】
经营者应通过自身的生产经营和广告宣传,创建和强化自己的品牌,建立与其品牌相符的商业信誉,提升企业竞争力。市场主体间通过许可使用合同进行“搭便车”以攀附他人企业知名度、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非法利益的,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其许可使用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因合同无效,许可方已收取的许可使用费属不当得利,但在被许可方具有明显主观过错,且已在履行过程中实际获利的情况下,其基于非法原因给付的使用费不能产生民法上返还的法律后果,故再审法院裁定将许可使用费予以没收。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美丽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小天鹅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摩尔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摩尔公司)
天津小天鹅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8日,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加工、制造、销售等。2012年4月11日,天津小天鹅公司与摩尔公司签订《授权公司、商标使用协议》,授权摩尔公司在生产、经营、销售、推广洗衣机产品的过程中使用“天津美丽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商号及其股东王海生2011年11月注册的第8837659号鹅图形商标,授权使用期限从2012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9日止,年费分别为38万元、40万元、42万元。履行过程中,摩尔公司已支付前两期年费共计78万元。
2014年11月5日,无锡小天鹅股份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指控天津小天鹅公司、摩尔公司生产标注“天津美丽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的家电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天津小天鹅公司、摩尔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侵害无锡小天鹅股份公司权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二者停止生产标注“天津美丽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洗衣机产品,并一次性连带赔偿无锡小天鹅股份公司25万元。其后,顺德区法院从摩尔公司账户划扣执行款266228.5元。
而后,因摩尔公司未继续支付第三期使用费42万元,天津小天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授权公司、商标使用协议》;2.摩尔公司支付商标、企业名称使用费4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摩尔公司反诉,请求判令天津小天鹅公司:1.赔偿执行款损失266228.5元;2.返还已付的使用费78万元。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当事双方以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的身份签订《授权公司、商标使用协议》,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旨在通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获取利益,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判决认定《授权公司、商标使用协议》无效,天津小天鹅公司返还摩尔公司使用费78万元以及执行款159737.1元,并驳回天津小天鹅公司的诉讼请求。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授权公司、商标使用协议》合法有效,天津小天鹅公司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故改判解除该协议,摩尔公司支付天津小天鹅公司第三期许可使用费42万元及利息损失。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授权公司、商标使用协议》无效,判令天津小天鹅公司返还摩尔公司执行款159737.1元,并对天津小天鹅公司向摩尔公司收取的78万元许可使用费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缔结合同是当事人的自由,但并非不受任何约束,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就应当被认定无效。本案双方当事人明知许可使用合同中的商业标识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却仍然签订该合同,既损害了案外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相关消费者的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再审判决不仅认定涉案合同无效,而且对当事人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没收,既体现了对内容违法合同的否定性评价,更是对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行为的惩戒,有效遏制了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