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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其他·植物新物种】案例6: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苏01民初427号
 
  二审案号:(2018)苏民终1527号
 
  【裁判要旨】
 
  在涉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在侵权人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方式隐蔽,权利人取证难度异常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除了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外,还可参照《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情介绍】
 
  原告: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明天公司)
 
  被告:江苏省泗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泗棉公司)
 
  江苏省农科院育成的“宁麦13”小麦品种于2005年通过省级审定,2007年通过国家级审定,2008年1月1日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明天公司于2006年与江苏省农科院订立品种实施许可合同,被授权以独占方式对该品种进行市场推广和销售,以及对侵权行为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宁麦13”小麦种子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泗棉公司以白皮包装实际销售“宁麦13”小麦种子,包装上未标注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质量指标、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检疫证明编号、信息代码等必要信息,其销售方式较为隐蔽,且销售数量巨大。明天公司对此进行了多次取证,并诉至法院,要求泗棉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相应损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泗棉公司在销售小麦品种过程中擅自使用宁麦13”这一知名商品之特有名称,其擅自生产、销售白皮包装“宁麦13”小麦种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泗棉公司销售的白皮包装种子数量、库存数量均属巨大,涉案行为性质严重,主观故意明显,对明天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另外,“宁麦13”的商品特性和商品名称及其两者之间所体现的唯一性和对应性,均为植物新品种所特有。泗棉公司销售白皮包装“宁麦13”小麦种子,会在实际上形成了完全替代正品种子销售的后果,亦实际上产生等同于侵害“宁麦13”植物新品种权的后果。故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种子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泗棉公司的具体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令泗棉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明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泗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泗棉公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尤其是对农业种子品种权的保护,事关国计民生和我国的粮食安全。现实中,以与植物新品种名称相同的名称、用白皮包装销售品种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本案的亮点在于对此行为的侵权定性及对相应的赔偿额的确定,体现了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态度。
 
  本案认定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法院认定了被授权品种与其名称之间特定的对应性,由此推导出侵权人不仅构成冒用知名植物新品种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也实质性损害了权利人的植物新品种权。
 
  本案中,法院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外,还考虑到侵权方式隐蔽、种子销售旺季的侵权时间特殊、侵权数量较大、主观故意明显、后果严重等因素,参照《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了惩罚性赔偿。《种子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依次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的利益、该植物新品种权的许可费用确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该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开拓性地适用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加大了对权利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和对侵权人恶意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了种子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保护了民生利益,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亦具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