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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社交平台“美篇”商业诋毁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其他·商业诋毁】案例4:知名社交平台“美篇”商业诋毁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沪0115民初66271号
 
  【裁判要旨】
 
  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要看其是否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活动、服务进行了虚假陈述而损害其商誉。经营者对于他人的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并非不能评论或者批评,但评论或者批评必须有正当目的,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开德阜公司)
 
  被告:南京蓝鲸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蓝鲸人公司)
 
  开德阜公司从事各类PPR水管及配件的销售,于2002年2月在第17类塑料管等商品上注册“洁水”商标。2017年5月之前,开德阜公司与百安居保持合作关系。同年6月1日,出于正常的商业战略考量,双方终止合作关系。2017年6月26日,一篇名为《百安居建材连锁超市全面下架“洁水”牌水管》的文章出现于蓝鲸人公司经营的美篇网上,称“上海、苏州、南京等地百安居建材超市‘洁水’牌水管已遭到全面下架”“存在品牌标识打印不清晰、丝口严重注塑包覆等重大质量问题”。开德阜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向蓝鲸人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删除文章,于8月10日再次发送邮件致蓝鲸人公司,提供其有权就涉案文章侵权事宜处理的授权材料(两份函件均提供链接)。但蓝鲸人公司并未采取行动。开德阜公司诉称,蓝鲸人公司作为美篇网经营者,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请求判令蓝鲸人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蓝鲸人公司辩称,原、被告不存在竞争关系。涉案文章为用户自行发布并承担责任。开德阜公司从未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蓝鲸人公司投诉邮箱发送过通知。蓝鲸人公司及时删除了涉案帖子和内容相同的帖子,完全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故蓝鲸人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文章构成对开德阜公司企业商誉及商品商誉的诋毁。根据开德阜公司提供的证据,其与百安居终止合作关系的原因并非产品质量问题。“洁水”水管还被生效文书认定为知名商品。涉案文章向公众传达洁水水管存在质量问题,构成商业诋毁。其次,开德阜公司在其2017年8月10日发送的邮件中,提供了其处理涉案文章侵权事宜的授权、相关文章的侵权网页或者链接地址,这些信息足以使蓝鲸人公司找到相关文章,开德阜公司发送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的通知。第三,蓝鲸人公司在接到开德阜公司通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涉案文章两次发布在其网站,给开德阜公司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故蓝鲸人公司应就8月10日之后网络用户两次发布文章的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法院遂判决蓝鲸人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开德阜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合理费用15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网络平台为信息的发布和交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合理确定平台的注意义务,对平台经济的良性发展和网络市场的有序竞争意义重大。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受害方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商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开德阜公司向被告蓝鲸人公司发出合法有效通知,被告蓝鲸人公司在应当知晓侵害行为之后仍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故应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责任。本案判决明确了在商业诋毁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帮助侵害行为的认定,对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促进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