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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单一潜在客户采购意向商业秘密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其他·商业秘密】案例1:涉单一潜在客户采购意向商业秘密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沪0110民初6392号
 
  二审案号:(2017)沪73民终250号
 
  【裁判要旨】
 
  在判断商业信息是否具有实用性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该商业信息能否给享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另外,一般情况下,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特定采购意向,仅为交易双方所掌握,难以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而经过一定努力和付出所获得的单一潜在客户的采购意向,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价值或竞争优势,若其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特征,法院可对其按照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格内梯克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简称马格内梯克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斌、张佳榕、埃姆埃(香港)自动化控制技术与服务有限公司(简称MA香港公司)、懋拓自动化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懋拓公司)、潘仕荣、朱家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慧玲
 
  第三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达实公司)
 
  马格内梯克公司授权达实公司参与深圳地铁项目的投标。被告李建斌、张佳榕、施慧玲曾为马格内梯克公司员工,其与马格内梯克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李建斌利用担任马格内梯克公司销售经理的便利,向达实公司称MA香港公司是马格内梯克公司的关联公司,最终达实公司与MA香港公司签约。经查,MA香港公司系李建斌前妻朱家文担任唯一股东的公司。此后,李建斌、张佳榕、施慧玲从马格内梯克公司辞职,并到懋拓公司工作,懋拓公司协助MA香港公司履行合同。懋拓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为李建斌的父亲潘仕荣。
 
  马格内梯克公司向法院起诉称:李建斌、张佳榕、施慧玲违法将其商业秘密泄露给朱家文及MA香港公司并允许其使用,懋拓公司、潘仕荣提供配合与协助,上述行为均已严重侵害其商业秘密,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七人/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840453.34元及合理费用2041.92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马格内梯克公司实际掌握的经营信息,即达实公司在深圳地铁项目中向马格内梯克公司采购马格内梯克德国公司生产的行人通道扇门模块产品,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其商业秘密。李建斌、张佳榕在马格内梯克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涉案商业秘密,MA香港公司提供的产品与涉案商业秘密的内容实质相同且无合法来源,懋拓公司明知其所获知的涉案商业秘密归马格内梯克公司所有,却仍使用上述信息协助履行合同。李建斌、张佳榕、MA香港公司、懋拓公司的行为共同侵害了马格内梯克公司的商业秘密。综上,法院遂判决被告李建斌、张佳榕、MA香港公司、懋拓公司共同赔偿马格内梯克公司经济损失1400000元及合理费用1641.92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朱家文、潘仕荣分别对MA香港公司、懋拓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员工将公司潜在客户的采购意向披露给其亲属所在的公司而引发的侵害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两审法院对于单一潜在客户的采购意向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了探索,并认为经过一定努力和付出所获得的单一潜在客户的采购意向,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价值或竞争优势,若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特征,对其按照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可以促进公平有序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