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EMATRIX”商标侵权恶意诉讼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其他·恶意诉讼】案例11:“TELEMATRIX”商标侵权恶意诉讼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苏02民初71号
二审案号:(2017)苏民终1874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明知系争商标为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仍抢先注册系争商标,从而获得形式上的商标权,并据此向在先使用人的被许可人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应当认定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由此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比特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中讯公司)
中讯公司是美国美爵信达有限公司“TELEMATRIX”牌酒店电话机在中国的代工生产商,比特公司也曾是美国美爵信达公司在中国的代工生产商。2007年5月,比特公司在国内抢注“TELEMATRIX”商标,后于2008年1月,向中讯公司发送律师函,主张其拥有“TELEMATRIX”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第435950号,核定商品包括电话机),认为中讯公司宣传、生产、销售“TELEMATRIX”电话机产品构成商标侵权,要求中讯公司停止上述行为。2008年3月,比特公司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讯公司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中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此后该案移送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庭审中比特公司请求赔偿612万元。比特公司还于2008年8月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对中讯公司进行查处。2009年11月,比特公司以需要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获法院准许。迫于比特公司压力,中讯公司被迫终止与美爵信达公司关于“TELEMATRIX”品牌电话机的代工合作,损耗了大量产品和物料,生产经营受到巨大损失。此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比特公司系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了“TELEMATRIX”商标,遂撤销该商标。中讯公司认为比特公司的行为系恶意诉讼,遂诉至无锡中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公开消除影响等。
无锡中院一审认为:比特公司向中讯公司提起诉讼时,虽然获得了“TELEMATRIX”商标注册,但其系恶意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商标被撤销后,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比特公司实质上从该商标获得注册至最终被撤销的期间内并不享有“TELEMATRIX”商标专用权,据此可以认定比特公司在提起诉讼时不具备合法的权利基础。
比特公司在恶意获得商标注册后,以商标权人的身份威胁中讯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相应产品,并提起侵权诉讼,试图以此方式迫使中讯公司不再接受相关委托,停止代工生产行为,从而达到控制“TELEMATRIX”商标商品在国内市场的生产、销售并据此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因此,比特公司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损害中讯公司的合法权益,系恶意行使商标权的滥用行为,且对中讯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了负面影响,损害了中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已构成恶意诉讼,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中讯公司现实的经济损失、中讯公司预期利润的损失以及比特公司的恶意诉讼对社会诚信体系的破坏等因素,判决比特公司赔偿中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比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高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一、二审判决均认定比特公司(即形式上的商标权利人)恶意取得权利并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属于滥用该权利及恶意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二审判决明确了恶意诉讼的认定条件:一是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常常表现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并没有合法的权利基础;二是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即主观上具有恶意;三是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
此案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和指导价值。该案判决恶意诉讼提起人承担了10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要求其公开登报、消除影响,有力地打击和遏制了此类恶意诉讼,维护了诚信诉讼体系,净化了知识产权创新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