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欧莱雅”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列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商标·刑事】案例3:涉“欧莱雅”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列案
一审案号:(2017)沪0115刑初4436、4439、4441、4443号
【裁判要旨】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等8人
“欧莱雅”文字商标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用于面上、身体上及手上的雪花膏、乳液,美容护肤洗剂、美容护肤凝胶等商品,且均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马某某、庞某某、张某某共谋后,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由马某某提供上述欧莱雅品牌的香精,由庞某某私自研制与欧莱雅化妆品成分相同的化妆品半成品,并雇佣他人进行批量生产,再由李福宝、李启雨(另行处理)将生产好的半成品运至山东省巨野县张某某处,由张某某雇佣他人进行灌装做成成品。后再由李福宝、李启雨将成品运至被告人王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华东路666号富众钢材市场租赁的仓库,由王某陆续雇佣被告人狄小光、王伦、孙素梅进行分装后对外销售。2017年6月15日,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庞某某、王伦、张某某、李启雨处查获数量不等的侵权商品。同日,被告人王某、狄小光、王伦、孙素梅被侦查人员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L′OREAL欧莱雅”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被告人王某、马某某、庞某某、张某某为主犯,其他人为从犯。为实现对本系列案件中各环节的精准把控,法院将8名被告人分别立案处理,以确保各环节被告人可以得到公正、合理的审判。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等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由于各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已经严重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故各被告人均未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到二万元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对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业标识及原料、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本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系涉知名化妆品“欧莱雅”商标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多名被告人共同合谋,合作分工,在原材料供给、产品研制和生产、成品运输、销售等环节都有专人负责,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产、供、销”多环节,涉案金额达270余万元。法院系列判决着眼于“全链条”把控,对犯罪的各个环节、不同分工的被告人违法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具体分工和犯罪情节,对被告人全部处以实刑并处罚金,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商标市场秩序和权利人合法利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