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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泸州老窖”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商标·刑事】案例2:涉“泸州老窖”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一审案号:(2017)川0502刑初字217号
 
  二审案号:(2018)川05刑终76号
 
  【裁判要旨】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情介绍】
 
  被告人:高建军等15人
 
  被告人高建军为牟取非法利益,邀约被告人邹燕、周军、黄晓谦、李淑娟、袁婷参与,由高建军出资,于2015年7月1日成立泸州博联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其中高建军占公司55%的股份,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联系客户和总体协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和决策者;邹燕、周军、黄晓谦、李淑娟、袁婷各占公司9%的股份,根据高建军的安排,邹燕、周军主要负责与生产包材及灌装酒厂联系;黄晓谦主要负责物流运输;李淑娟、袁婷主要负责后勤、财务工作。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上述六名被告人以泸州博联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伙同被告人田仕林、冯娟、薛国权、李小龙、王正华、李万成、刁维国、杨毓刚、刘锦睿,在未取得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包装了大量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白酒并用于销售。被告人高建军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达470余万元。2016年4月,被告人高建军为牟取非法利益,将100件(6瓶/件)52度500ML假冒国窖1573酒以每瓶300元的价格销售给龚勋,龚勋支付货款1647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龚勋处查扣上述假冒国窖1573酒65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建军、邹燕、周军、田仕林、冯娟、薛国权、李小龙、王正华、李万成、刁维国、黄晓谦、杨毓刚、刘锦睿、李淑娟、袁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高建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案中各被告人在各自共同故意犯罪范围内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本案中查获的假冒白酒这一犯罪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对该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高建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余十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两年,并处三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高建军、邹燕、周军、黄晓谦、李淑娟、袁婷在实施犯罪中,虽均以泸州博联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但在案证据证实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即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前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应对博联公司的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其余多名涉案被告人为从事普通白酒生产、包装设计、玻璃酒瓶的生产业主,在未取得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形成了装潢设计、白酒灌装、销售物流“一条龙”的制假售假模式。由于采取链条式生产、网络化经营,其能量更大,破坏力更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制售假酒等犯罪活动,保护了本地区名牌酒类企业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健康安全,净化了酒类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