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MAXAM”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商标·刑事】案例1:涉“MAXAM”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一审案号:(2018)沪03刑初29号
二审案号:(2018)沪刑终61号
【裁判要旨】
在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应注意辨析“误导公众”这一构成要件;对于侵权人以“定牌加工”为由为其商标侵权行为辩护的,法院应注意辨别定牌加工行为和商品买卖行为的不同构成要件。
【案情介绍】
原审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跨越生物科技(滁州)有限公司(简称跨越公司)、童宣军
第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家化公司)
童宣军系跨越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家化公司系注册商标“MAXAM”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发乳等。2016年9月,跨越公司、童宣军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购买假冒“MAXAM”注册商标的标贴、瓶盖、瓶身,将自己生产的发乳原料灌装入瓶、贴附标贴后出口。同年11月1日,该批假冒“MAXAM”注册商标的发乳出口至也门共和国,出关时被上海海关查获,共计46080瓶,销售金额37440美元,折合人民币253596.096元。2017年7月3日,童宣军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此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控跨越公司、童宣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跨越公司、童宣军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5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童宣军作为跨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跨越公司及童宣军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跨越公司预缴部分罚金,对跨越公司及童宣军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1.跨越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10万元;2.童宣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3.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发乳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跨越公司、童宣军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跨越公司、童宣军未经上海家化公司许可,在其出口的发乳瓶盖、瓶底以及瓶身上方分别独立使用“MAXAM”商标标识,该标识及其位置与权利人上海家化公司在发乳产品上使用的“MAXAM”注册商标及其位置相同,且侵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犯罪行为。辩护人关于童宣军将标有自有商标及“MAXAM”文字的产品出口系定牌加工行为、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MAXAM”商标发生混淆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综上,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两审法院认定跨越公司将其自有注册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MAXAM”组合使用,对公众产生误导,属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从而准确定义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误导公众”这一构成要件;同时,二审法院并对涉案行为是否属于定牌加工也进行了探讨,厘清了“定牌加工”行为和商品买卖行为,探索了定牌加工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刑事打击方面充分发挥了司法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