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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裸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商标·民事】案例32:涉“裸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浙10民初330号
 
  【裁判要旨】
 
  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和字号作为其字号的一部分注册并使用,在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良好声誉的意图,即使未突出使用该字号,亦足以产生市场混淆,引人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介绍】
 
  原告:裸心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裸心集团)
 
  被告:玉环裸心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高天成系南非国籍,于2007年期间租赁了德清县莫干山镇劳岭村民居,将其改建成度假屋后对外经营,提倡回归自然、注重生态环保的“裸心”旅游生活理念,并逐渐取得了一定知名度。2009年,高天成先后出资设立德清县驿站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驿站旅游)和裸心集团两家公司。原告裸心集团于2012年6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裸心”和“naked”商标,分别于2013年7月20日和2014年3月13日获初审公告,经核准分别于2013年10月21日和2014年6月14日取得第11047668号、第11047670号商标注册证。裸心集团将其注册商标“裸心”作为度假村品牌进行多种演绎组合,用于命名其在各地开发的酒店,如“裸心谷”“裸心堡”“裸心泊”“裸心园”“裸心潭”“裸心壁”等。2012年至今,原告的“裸心”品牌及“裸心谷”“裸心堡”“裸心社”等陆续获评多份旅游杂志和旅行网站、婚庆网站颁发的奖项,有多份杂志登载原告品牌相关报道,在其领域内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较高。
 
  被告玉环裸心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5日,经营范围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业务、农业观光旅游项目开发、房地产开发、房屋维修养护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策划创意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被告经营的“裸心海度假山居”位于浙江省玉环市龙溪镇山里村,裸心海度假山居的指示路牌、宣传展板、客房门牌、宣传册页、名片、洗漱用品、客房陈设品等多处单独、突出使用带有“裸心海”“NAKEDSEA”及“Naked”的中英文标识。在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注册“玉环裸心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在其开办经营的“裸心海度假山居”中单独或突出使用“裸心海”“NAKEDSEA”“Naked”等标识,构成对原告“nakedSEA裸心海”“裸心”“nake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后,被告及时停止了侵权。
 
  【典型意义】
 
  本案在知名度认定方法上具有一定典型性。由于裸心酒店及度假村定位较为高端,并非大众酒店,广告宣传也定位于较高层次的消费群体,在知名度认定上,法院结合原告经营区域的辐射范围,“裸心”作为核心词汇反复用于命名其在各地开发的酒店及度假村品牌所体现的品牌使用频度,以及原告通过较高质量中外媒体持续宣传所获得的公信力、美誉度及其形成的行业影响力等,综合认定其市场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