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商标·民事】案例30:“金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粤0307民初13902号
二审案号:(2018)粤03民终14232号
【裁判要旨】
侵权人注册、使用与权利人近似的英文商标,并以权利人的中文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开展经营。在《商标法》无法规制上述行为的情况下,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介绍】
原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利集团)
被告:中山市金一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山金一灶公司)、深圳市双华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双华公司)、吕芳顺、中山市康纳斯茶具有限公司(简称中山康纳斯公司)
原告海利集团是第1515361号“金灶”、第4620793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自2001年起,原告的金灶品牌及电茶壶系列产品获得多项国家级、省级奖项。
被告吕芳顺是被告中山金一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成功注册了“”商标,也陆续申请过“金火土”“美金灶”“金一灶生活”“金灶釜”及“金大土”等商标。本案原告主张,被告中山金一灶公司监制、中山康纳斯公司生产、深圳双华公司销售的电热水壶产品上,显著使用了“”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吕芳顺、中山金一灶公司、深圳双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金一灶”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三被告经权利人吕芳顺授权使用“”商标,原告对该商标的异议系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不予审理。但考虑到原告商标的知名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被告中山金一灶公司意欲进入电热水壶领域时,应对原告的注册商标合理避让。但其在与原告没有任何联系的情况下,以“金一灶”为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并在相同经营领域将其作为关键词用于商品交易、展览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恶意,客观上使原告的潜在客户减少,损害了其商业利益。因此,法院判定被告金一灶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加速发展,各类知识产权新型案件层出不穷,部分案件因法律的滞后性使裁判者在法律适用时陷入困境。例如本案,被告利用原告的疏忽恶意抢注了大量与原告近似的商标,这种“专业手段强、技术水平高”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不能通过商标侵权诉讼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也难以落入常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而进行打击。但被告主观上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亦造成了市场混淆、窃取了商业机会,完全可以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规制,以弥补商标法规定之局限,扩大商标权保护范围,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该份判决有助于裁判者正确认识诚实信用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审判中的独立价值,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裁判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