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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泽智信”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商标·民事】案例29:“惠泽智信”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粤0303民初22797号
 
  【裁判要旨】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搜索关键字、链接标题和链接描述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点击链接进入的网页未使用涉案标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但却可能导致对原告与被告的经营关系产生关联关系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惠泽智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惠泽智信公司)
 
  被告:深圳市医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医联科技公司)、深圳市天方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天方达科技公司)、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方达健信公司)
 
  惠泽智信公司系第1717822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惠泽智信公司主张医联科技公司、天方达科技公司分别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搜索关键字、链接标题和链接描述使用,天方达科技公司网页上显示的微信公众号系天方达健信公司所运营,三家公司使用的售前电话一致,惠泽智信公司据此主张三公司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被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搜索关键字、链接标题及链接描述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虽然点击链接进入的网页并未使用涉案标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但却可能导致对原告与被告的经营关系产生关联关系混淆,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原告明确被告的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侵权时,无需再对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予以评价。据此,法院不再对该行为是否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评判。
 
  【典型意义】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搜索关键字、链接标题和链接描述使用,是互联网环境下出现的侵害商标权的新形式,法律对此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尽管表现方式与传统的商标侵权方式有所区别,但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裁判思路本质上仍然相同,即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商标性使用的核心在于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中,被告虽然并未将标识直接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中,但其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搜索关键字、链接标题及链接描述使用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广告宣传的手段。对相关公众而言,该种使用方式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效果,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商标法上的混淆既包括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也包括关联关系的混淆。
 
  随着商标价值的日益凸显,商标侵权案件呈现出侵权人使用商标方式花样百出的趋势。侵权人的目的都在于尽可能地规避法律,不当地利用商标权人的商誉。在此背景下,紧紧围绕商标侵权构成要件,准确适用法律裁判案件,对于充分保障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