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商标·民事】案例28:“银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浙0110民初4437号
二审案号:(2018)浙01民终4567号
【裁判要旨】
在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明确各自的权利边界。对企业名称的使用应当合理、规范,对不正当竞争的判断亦应当充分考虑历史传承因素,以维护市场充分竞争和健康发展。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银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山东银都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都公司)
原审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银都制冷设备厂(简称山东银都厂)、王家君
银都公司系第4465484号、第9404289号、第1297453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银都公司认为山东银都公司在网页照片和宣传页中突出使用“银都制冷”字样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山东银都公司和山东银都厂将“银都”字样作为企业字号予以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银都公司第4465484号、第9404289号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银都”系最具识别度的核心部分,第12974532号注册商标“YINDU”系“银都”的拼音,山东银都公司使用“银都制冷”字样中“银都”亦系显著识别部分,山东银都公司将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在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侵犯了银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便山东银都公司与山东银都厂系关联企业,但山东银都公司系在后新设立的企业,其明知银都公司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仍然将其核心识别部分“银都”字样作为企业字号予以注册,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后,山东银都公司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拼音“YINDU”未与中文“银都”建立高度对应关系,山东银都公司使用“银都制冷”字样不构成对第12974532号注册商标“YINDU”的商标权的侵犯。“银都制冷”亦不属于对“山东银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山东银都公司经山东银都厂和王家君同意和授权使用“银都”作为字号,无证据证明山东银都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银都公司寄送律师函或进行举报投诉情况,且山东银都公司成立时间早于相关诉讼立案时间,难以认定山东银都公司主观上具有攀附银都公司商誉的故意,山东银都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山东银都公司停止侵害银都公司第4465484号、第94042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银都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杭州银都”和“山东银都”关于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之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涉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在两家企业名称产生冲突时,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但要求客观上在后成立的企业使用了在先成立的企业名称,而且要求主观上具有攀附先成立公司商誉之故意。特别是在两家企业名称均有一定的历史渊源时,判断在后使用企业名称的公司是否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中,山东银都公司的企业名称由山东银都厂沿革而来,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山东银都厂的成立时间与银都公司的成立时间较为接近,且由于行政区划的划分,两企业分别在山东省和浙江省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虽然山东银都公司成立时间较晚,但是其在成立后未对企业名称、字号进行任何的变更,故难以认定山东银都公司在主观上具有攀附银都公司商誉的故意。因此,二审法院对各方的权利渊源进行梳理,准确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边界,认定山东银都公司企业名称的使用在主观上具有攀附银都公司商誉的故意,改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