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路易威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商标·民事】案例27:涉“路易威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川01民初2565号
【裁判要旨】
将权利人高端定位的商标用作墙面装潢,有可能导致权利人品牌定位及文化理念在消费者观念中发生改变,从而影响权利人核心资产发挥作用,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介绍】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简称路易威登公司)
被告:成都市乐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简称乐堂公司)、青羊区乐聚源食品店(简称乐聚源食品店)
路易威登公司是世界知名时尚产品企业,其“”“LOUISVUITTON”商标长期而广泛地用于其生产的箱包、皮具、服装等高档时尚商品上,且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均已在中国获得注册,并在中国多个城市开设了多家专卖店。在由乐堂公司和乐聚源食品店共同经营的“乐堂主题量贩KTV”里,其内部公共区域的一白色玻璃背景墙上标有浅色的“”和其他品牌的标识;在某包间内的电视墙、茶几桌面上、墙上的金属铭牌上使用了“”“LOUISVUITTON”标识,在沙发背景墙上使用了“”图案铺装的墙面。法院审理认为,乐堂公司、乐聚源食品店将诉争商标作为“KTV”包房的装潢使用,尽管不会让消费者误判服务提供者,但有可能因顶级奢侈品领域与KTV的大众消费领域之间的差异,而让路易威登公司的品牌定位及文化理念在消费者的观念中发生改变,从而影响其核心资产发挥作用。因此乐堂公司、乐聚源食品店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路易威登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乐堂公司、乐聚源食品店立即停止在歌厅娱乐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路易威登公司的“LOUISVUITTON”文字注册商标以及“”图形注册商标,共同赔偿路易威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合理费用113000元。
【典型意义】
涉案注册商标经路易威登公司长期而持续的使用、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中的“”图形商标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作为知名奢侈品牌的标识,诉争商标除具备区别来源的功能以外,还凝聚和表达了路易威登公司意图传递的文化理念,甚至可以说上述品牌文化是路易威登公司及其商品得以存续和发展的核心资产。在一个有序竞争的市场中,不当利用知名品牌的商标标识的行为将会侵蚀权利人地品牌内涵及文化,妨碍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