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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Flow”压力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商标·民事】案例23:“SuperFlow”压力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第179号
 
  二审案号:(2017)苏民终206号
 
  【裁判要旨】
 
  权利人就其主张的赔偿额提供详细计算方式及其酌定参考因素,并说明其计算方式的合法、合理依据,如果侵权人仅作简单否认而并未提供任何反证或有力的反驳理由,法院可以根据诉辩意见及现有证据支持权利人的合理诉求。侵权人恶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环球水务有限公司(GlobalWaterSolutionsLimited,简称环球水务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捷登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捷登公司)
 
  环球水务公司系“”“SuperFlow”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于阀(机器零件)、压力水箱、供水设备、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等商品上。捷登公司曾是环球水务公司的销售代理商,自2008年起在中国为环球水务公司代理销售压力罐。后环球水务公司发现,捷登公司生产销售假冒环球水务公司的压力罐,为此环球水务公司向案外人格兰富水泵(苏州)有限公司(简称格兰富公司)调取了其与捷登公司的采购记录。环球水务公司主张通过采购记录反映捷登公司存在制假售假的情况:1.捷登公司存在多种型号产品的销量大于其从环球水务公司处采购数量的情况;2.环球水务公司生产的GC系列的压力罐最大工作压力是10BAR,但捷登公司向格兰富公司多次销售16BAR的GC系列压力罐。
 
  环球水务公司认为,捷登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具体包括:1.大量销售带有环球水务公司涉案商标的假冒产品;2.未经环球水务公司许可,使用了环球水务公司名称缩写注册域名www.gwstank.com;3.在销售的侵权产品上使用环球水务公司的英文名、注册地址、美国和台湾办公室地址及产品信息、产地等产品标识说明;4.在网站宣称其是环球水务公司中国区总代理,在对外寄送的产品目录、员工名片上直接印制环球水务公司名称、侵权网站域名及“GWS销售经理”字样。环球水务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捷登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捷登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注销相关域名及网站,赔偿环球水务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消除影响。
 
  环球水务公司、捷登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认为:
 
  在捷登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环球水务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捷登公司存在销售假冒环球水务公司产品的行为,其在侵权产品上标注涉案商标、产品信息、公司信息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同时,捷登公司注册使用涉案侵权域名、使用环球水务公司名称等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亦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环球水务公司为证明捷登公司的侵权获利,在审理中提交了“被告侵权获利测算表”,该表是环球水务公司根据捷登公司于2010年-2014年向格兰富公司销售压力罐产品所开具的811张发票以及捷登公司于2008年-2014年向环球水务公司采购的报关发票等,按照产品型号、销售发票年份、销售数量、销售均价、捷登公司的采购数量、环球水务公司出口单价等进行的统计。环球水务公司以该“被告侵权获利测算表”确定的侵权赔偿计算依据及计算方式合理,应予支持。通过“被告侵权获利测算表”计算,捷登公司的侵权获利为1794504.52元。综合其他因素,捷登公司的实际侵权获利还有可能大于1794504.52元。
 
  压力罐作为安全性能要求极高的特种设备,具有很高的制造质量要求。捷登公司作为环球水务公司的代理商,明知其销售的产品非正品,存在质量隐患,仍实施侵权行为,且侵权时间持续多年,应认定其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性质恶劣,并加大对其惩治力度。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捷登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注销涉案侵权域名及网站、消除影响,并赔偿环球水务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典型意义】
 
  江苏法院一直致力于精细化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合理确定赔偿额。针对权利人主张较高赔偿额的侵权案件,江苏法院在诉讼中强化当事人针对赔偿额的举证责任,引导权利人就其主张的赔偿额提供详细的计算方式及其酌定参考因素。本案中,法院全面分析了权利人计算赔偿额的具体依据,并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300万元赔偿额。该案对精细化裁判思维的运用以及高赔偿额的计算对类案具有借鉴意义,体现了当前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背景下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以及对涉民生侵权行为严厉制裁、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零容忍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