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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识别元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商标·民事】案例21:“NBA”识别元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64号
 
  二审案号:(2017)粤民终1395号
 
  【裁判要旨】
 
  商品化运营本身是一种转换性使用,卡通化处理并不影响对相关形象和标识予以商品化使用这一定性。基于被诉游戏对人物形象、动作特征、姓名绰号等大量对应识别元素和特征的保留与使用,卡通化处理并不妨碍相关公众毫不费力地将游戏识别为NBA集体并与之联系,被诉行为仍然属于对NBA识别元素集合的全面模仿与不正当使用。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蓝飞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蓝飞公司)、青岛零线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零线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NBAProperties,Inc.)(简称美商公司)、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蛙扑公司)
 
  原审被告: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美商公司系美国职业篮球联盟(NBA)的运营商,其授权蛙扑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卡牌类手机游戏上使用NBA特征识别库等内容。美商公司、蛙扑公司以蓝飞公司、零线公司等在被诉游戏中模仿使用NBA识别特征库和“”商标、注册使用相关域名,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蓝飞公司、零线公司等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美商公司和蛙扑公司在本案所主张保护的NBA特征识别库,实质上是由众多富有特征的个体形象、特征要素和标识共同集合而成的NBA集体形象的商品化权益。而且,与一般的商品化权益不同,本案涉及的不是某一个体形象,而是集体形象,涉案NBA识别元素集合客观上已在中国境内对NBA集体形成了可识别性和稳定的指向性。被诉游戏将大量NBA识别元素运用于整个游戏中,远远超出了合理使用和正当使用所应当遵守的必要范围,属于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使用,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全球知名篮球赛事NBA联赛及其识别元素的商品化权益保护问题。该案因当事人的知名度、所涉法律问题的新颖性备受社会关注。
 
  与一般案件不同,本案涉及的不是某一球员个体形象或具体商标,而是NBA联盟整体形象权益。本案深入探讨了对此类识别特征元素集合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理论基础和条件,对被诉游戏全面模仿和不正当使用相关识别特征元素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彰显在市场竞争中倡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态度,既对如何审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合理保护集体形象商品化权益作出良好示范,也对网络游戏经营者诚实经营、规范竞争起到良好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