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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江”老校名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商标·民事】案例19:“沪江”老校名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沪73民初368号
 
  二审案号:(2017)沪民终350号
 
  【裁判要旨】
 
  高校主张老校名为驰名商标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老校名使用范围、面向对象、使用目的等多种因素,并作出综合判断。如果高校近年并未实际使用老校名,即使高校与老校名有一定历史渊源,也不能据此认定老校名为该高校的名称或字号。另外,在认定经营者的竞争关系时,不宜对经营者所处的行业领域作过细划分,主要应考虑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理工大学
 
  上诉人(原审被告):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沪江公司)
 
  1906年,沪江大学创办于上海,该校为如今上海理工大学的前身。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原沪江大学各院系分别并入上海工业学校等四所学校,校址及附属房屋全部划给上海工业学校。之后,上海工业学校经数次更名,并于1996年与上海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上海理工大学。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于2007年开办沪江外语培训中心。原沪江大学校友会于2011年变更为上海理工大学校友会。
 
  2009年,上海理工大学毕业生伏彩瑞成立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将公司更名为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伏彩瑞、沪江公司先后申请注册“沪江英语”“沪江”“沪江日语”等商标,并在网络在线教育经营活动中使用“沪江”字样。沪江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沪江和剑桥那些事儿”一文中写道:“若干年前沪江大学最有名的学生徐志摩就与剑桥颇有缘分……如今互联网平台沪江再次与剑桥结缘,一起为中国的学习者带来优质的课程体验……”;在其官网上陈述:“沪江大学是20世纪上半叶一所位于上海的教会大学,解放后已风流云散,令人欣喜的是,沪江网校横空出世……”上海理工大学向法院起诉称,沪江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上海理工大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沪江公司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上海理工大学虽与沪江大学具有一定历史渊源,但这不能证明“沪江”已成为上海理工大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关于沪江公司申请注册“沪江”及包含“沪江”字样商标的行为,上海理工大学可通过行政程序进行解决;沪江公司经营的“沪江网”与沪江大学并无历史渊源,其在宣传中刻意搭建两者间的关系,攀附“沪江大学”声誉的意图明显,相关表述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综上,法院遂判决沪江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驳回上海理工大学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上海理工大学、沪江公司双方均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海理工大学使用“沪江”标识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沪江”亦非上海理工大学的名称或字号,法院对其请求将“沪江”标识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或企业名称予以保护的主张均不予支持。此外,虽然沪江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官网上发布的相关宣传内容并非虚构,但其将“沪江网”与原沪江大学进行对比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综上,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高校老校名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审理过程中,两审法院均对老校名能否作为相关院校的名称予以法律保护、相关院校使用老校名作为商业标识并寻求商标法律保护的审查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该案对市场经营主体在宣传商品或服务时不正当使用老校名的行为予以纠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相关案件审理具有一定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