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驰”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商标·民事】案例16:“劲驰”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鄂01民初6495号
二审案号:(2017)鄂民终3264号
【裁判要旨】
在商品交易文书中使用商标的行为,并不直接妨碍商标识别来源功能的发挥,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若行为人在交易文书中对商标的使用,系为使相对方对实际交付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则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河南慧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劲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劲驰公司)、南京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南京慧通公司)
两原告系“劲驰”“sosoon”“so-soon”“”等商标的权利人。中建三局一公司将其建设工程中的虹吸雨水工程分包给河南慧通公司。河南慧通公司提交了南京慧通公司出具的《授权代理书》,载明授权河南慧通公司在河南省代理经营劲驰层面虹吸雨水排放系统、同层排水系统、HDPE管道排污系统及劲驰其他系列产品;后又提交分包工程预算报价汇总表及主要材料报价清单,显示工程使用的雨水斗、HDPE管、斜三通、45度弯头、管道变径、检查口等主要材料以及管卡、方钢、方钢连接片等辅助材料品牌均为“劲驰”。
2016年7月22日,劲驰公司以公证证据保全形式,对涉案工地安装在墙(柱体)上的黑色排水管道进行拍照,管道上印有原告商标和相关型号及数字。庭审中,河南慧通公司认可采购的HDPE管材侵犯了原告商标权,但认为其它产品均系从案外人处采购的未标注品牌产品,不涉及原告商标,并提供相关合同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侵权产品是否仅限于HDPE管材的问题。被告辩称除HDPE涉嫌侵犯外,其它产品均为采购的未标注品牌产品,不涉及原告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一,商标使用并不仅限于直接标注于终端产品之上。本案被告河南慧通公司声明了其为南京慧通公司授权代理商,代理劲驰品牌,在材料报价清单中,明确材料品牌为“劲驰”,从合同履行看,所提交的合格证等材料上也均表明材料为劲驰系列产品。其二,从举证责任看,原告已经提交了从项目部获取的部分报审资料,其上显示报审材料标注的均为劲驰系列产品,项目部审查意见为“符合要求,同意验收”。因此,应当推定全部材料被告均系以“劲驰”品牌名义进场施工。综上,被告实际提供的材料非原告产品,但其行为足以使相对方认为所有材料均为原告品牌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侵权范围为所有材料。关于本案民事责任,法院以材料报价合计与采购价格合计之差额为主要依据,酌减相应成本后,结合维权合理开支,确定原告经济损失,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50000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标的使用系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交易文书上。一般而言,在交易文书中使用特定商标并不直接构成侵权,原因在于交易文书中的商标按通常理解,应视为对交易商品来源的说明,指向的是正品商品。
但本案中,被告在交易文书中使用特定商标,显然并非表明商品来源、描述商品名称的正当使用,其行为旨在使交易相对方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