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巴布豆”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商标·民事】案例10:涉“巴布豆”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浙0110民初5841号
二审案号:(2018)浙01民终285号
【裁判要旨】
商标权人有权根据商标核定商品类别划定不同的商标授权范围,并授权不同主体使用涉案商标,如商标使用被许可人超出授权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涉案商标,并落入其他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则获得商标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主张其商标侵权。
【案情介绍】
原告: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琪尔特公司)
被告:郑州新魔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新魔豆公司)、广州魔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魔豆公司)、郑州巴布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郑州巴布豆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天猫公司)
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巴布豆中国公司)系第4604867号“巴布豆”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注册类别为第25类,包括鞋等。2012年9月,巴布豆中国公司与原告签订童鞋授权合约书,许可原告在0-16岁童鞋(除拖鞋、雨鞋、布面鞋外)商品上使用前述商标,许可期限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16年7月,巴布豆中国公司与原告就前述协议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前述许可为独占性许可。
2016年5月,巴布豆中国公司与郑州新魔豆公司签订授权合约书,许可郑州新魔豆公司在0-16岁儿童布面鞋上使用第4604867号商标,许可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至2046年5月31日,许可类型为普通使用许可。2016年,原告发现被告郑州巴布豆公司、郑州新魔豆公司、昌宏公司在其各自的天猫店铺上销售多款使用“巴布豆”商标的非布面童鞋,鞋标上均标明被告郑州新魔豆公司为经销商,被告广州魔豆公司为研发、监制。原告认为四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4604867号“巴布豆”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侵权产品销量巨大,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故请求上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允许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商品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法律并未禁止商标权人将其核定使用的某类商品按种类细分后分别进行商标授权,因此,被许可人应当在授权的商品范围内使用商标,如果被许可人超出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落入其他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则获得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本案中,琪尔特公司经商标注册人巴布豆中国公司授权在2016年7月27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第4604867号商标在授权商品[0-16岁童鞋(除拖鞋、雨鞋、布面鞋外)]范围内的独占使用许可,其有权就落入其商品授权范围的行为主张权利。郑州新魔豆公司经巴布豆中国公司授权在2016年6月1日至2046年5月31日期间取得第4604867号商标在授权商品(0-16岁儿童布面鞋)范围内的普通使用许可,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以其获得许可使用的期间和商品范围为限,其超越许可使用商品范围使用涉案商标委托设计、生产并销售涉案19款非布面童鞋,落入了琪尔特公司获得独占许可的商品范围,侵犯了琪尔特公司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构成商标侵权。为此,判决被告郑州新魔豆公司、广州新魔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琪尔特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郑州新魔豆公司、广州新魔豆公司均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浙01民终28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同一商标的不同被授权许可人因超出授权商品范围使用商标所发生的争议,商标权人就在鞋类上取得的涉案商标根据不同鞋的材质进行区分并授权不同主体在不同的鞋类上使用涉案商标,在法无禁止的情形下,商标权人有权对其商标权进行如上处分,同时,超出授权商品范围使用涉案商标的被许可人如侵犯其他许可人的利益,亦应认定商标侵权。本案对于类似案件的认定有一定的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