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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音未来”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商标·民事】案例8:“初音未来”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浙8601民初3709号
 
  二审案号:(2018)浙01民终4099号
 
  【裁判要旨】
 
  商标的知名度是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判断知名度时,应当以维护商业标识声誉和显著性的目的,结合保护范围弹力性的特点,尽可能保护商业标识的区别性。当知名度较高的二次元动漫形象或其名称注册为商标时,其基于动漫形象或名称所积累的知名度应反映到商标的知名度上,且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应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宅电舍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宅电舍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新创华公司)
 
  新创华公司起诉称注册商标“初音未来”系经典二次元形象,该商标经长期、持续投资经营,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多次成为重大活动的形象大使,“初音未来”在整体上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和美誉度。宅电舍公司在其网店店铺中销售的涉案商品标题及商品介绍页面中,大量使用了“雪初音”“雪初音未来”“初音”等与“初音未来”相同和近似的标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宅电舍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商标是自己的注册商标“雪初音”,与原告的“初音未来”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应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同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当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控侵权商标的,可以采取比较主要部分决定其近似与否。
 
  就本案而言,因“初音未来”作为动漫形象和商标同时并存,故通过动漫形象和商标使用各自所获得的知名度具有统一性,不可分割,且相互承继和彼此辐射。“初音未来”文字属于臆造词,本身显著性和识别性较强,其通过十余年持续、广泛的商业性使用,已特指葱色头发的动漫少女形象,是深受大众喜爱的网络红人名称,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和美誉度,相关公众基于对该标识的熟知和动漫形象的认知,极容易产生对形象来源和标识来源具有关联的认知,故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时已经具有较强的商品区分功能和识别功能。同时,“初音未来”商标获准注册后通过多种方式被大量使用于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亦凝聚了较高知名度。因此,“初音未来”商标属于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商标,应当给予强保护。故对被控侵权标识和涉案商标进行比对时,可以采取比较主要部分进行近似评判。“初音未来”作为一种音乐模式,“初音”概括并代表了该演唱风格最显著和本质的特征,且更容易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并熟悉,故“初音”系“核心主要部分。宅电舍公司使用的“初音”“雪初音”等商标与涉案商标中的核心主要部分相同且完全一致,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极容易误认或混淆,且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两者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属于相同商品,宅电舍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法院判决宅电舍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新创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
 
  一审判决后,宅电舍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密切关注动漫市场的商业运作模式,肯定了在先成功开发的动漫形象与在后注册的商标间的知名度具有统一性,且相互承继和彼此辐射,对动漫企业的商标管理和维权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并以维护商业标识声誉和显著性的目的,结合保护范围弹力性的特点,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与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即当主张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控侵权商标的,其反映商标知名度和识别性的最显著和本质的特征的核心部分相似时,应认定二者构成近似,以激励市场竞争者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