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碧潭飘雪”茶叶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商标·民事】案例7:“新碧潭飘雪”茶叶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川01民初4971号
【裁判要旨】
将自有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案情介绍】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简称竹叶青公司)
被告:四川省蒙顶山大众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蒙顶山公司)
竹叶青公司对“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注册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上述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茶叶等。蒙顶山公司经授权取得“新飘碧”“雪潭”商标的使用权,该公司将上述两商标在茶叶包装上组合使用,其中“新飘碧”商标在“雪潭”商标的正上方,该商标组合文字从右到左字形及读音为“新碧潭飘雪”。法院审理认为,蒙顶山公司虽经“新飘碧”“雪潭”的商标权人许可使用“新飘碧”“雪潭”商标,但其应依法规范使用,在与他人商标可能产生混淆时,应进行合理避让。在竹叶青公司长期使用“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商标且已享有一定声誉的情况下,蒙顶山公司将“新飘碧”“雪潭”商标组合使用,容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其将两个商标进行组合使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蒙顶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竹叶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2146元。
【典型意义】
竹叶青公司是四川省近年来重点培养的高端茶叶企业。近年来,该公司对其“竹叶青”“碧潭飘雪”等知名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该品牌茶叶在茶叶高端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仿冒、假冒该品牌的茶叶也在市场上屡次出现,侵权行为给竹叶青公司的高端茶叶品牌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广大消费者身心健康。本案判决加强了对该“川字号”商标及重点企业的司法保护力度,对“傍名牌”“搭便车”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有力打击,有效遏制了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营造了有利于四川品牌培育的良好法治环境,助推四川省品质革命和品牌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