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网站首页

杂志订阅

特别鸣谢

特别鸣谢

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知识产权法庭

 

联系我们

新媒体合作(网站、微信、微博)

联系人:张丛

咨询电话:010-5218 8228

邮箱:zhangcong@chinaipmagazine.com

官方微信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知识产权家

“新碧潭飘雪”茶叶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商标·民事】案例7:“新碧潭飘雪”茶叶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川01民初4971号
 
  【裁判要旨】
 
  将自有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案情介绍】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简称竹叶青公司)
 
  被告:四川省蒙顶山大众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蒙顶山公司)
 
  竹叶青公司对“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注册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上述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茶叶等。蒙顶山公司经授权取得“新飘碧”“雪潭”商标的使用权,该公司将上述两商标在茶叶包装上组合使用,其中“新飘碧”商标在“雪潭”商标的正上方,该商标组合文字从右到左字形及读音为“新碧潭飘雪”。法院审理认为,蒙顶山公司虽经“新飘碧”“雪潭”的商标权人许可使用“新飘碧”“雪潭”商标,但其应依法规范使用,在与他人商标可能产生混淆时,应进行合理避让。在竹叶青公司长期使用“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商标且已享有一定声誉的情况下,蒙顶山公司将“新飘碧”“雪潭”商标组合使用,容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其将两个商标进行组合使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蒙顶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竹叶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2146元。
 
  【典型意义】
 
  竹叶青公司是四川省近年来重点培养的高端茶叶企业。近年来,该公司对其“竹叶青”“碧潭飘雪”等知名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该品牌茶叶在茶叶高端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仿冒、假冒该品牌的茶叶也在市场上屡次出现,侵权行为给竹叶青公司的高端茶叶品牌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广大消费者身心健康。本案判决加强了对该“川字号”商标及重点企业的司法保护力度,对“傍名牌”“搭便车”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有力打击,有效遏制了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营造了有利于四川品牌培育的良好法治环境,助推四川省品质革命和品牌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