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东风”虚假商标授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商标·民事】案例6:涉“东风”虚假商标授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川03民初23号
二审案号:(2018)川民终408号
【裁判要旨】
被授权人在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依据形式上和实质上均不完善的商标授权书,生产销售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煌家伟仕顿(十堰)油品有限公司(简称煌家伟仕顿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油品大名县有限公司(简称东风大名公司)、自贡锐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简称锐志公司)
东风十堰公司是“东风”注册商标权人,煌家伟仕顿公司系商标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2015年3月17日,东风十堰公司向东风大名公司出具承诺书,同意东风大名公司长期使用“东风”注册商标,并加盖了东风十堰公司公章(编号:4110020016051)。2015年7月14日,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作出许市公撤销字(2015)第00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撤销东风十堰公司行政章(编号:4110020016051)、财务章(编号:4110020016052)二枚印章的备案。以东风十堰公司名义出具的“承诺书”上所盖公章系案外人河南东风公司于2012年4月21日申请并取得印章备案的行政许可,2015年7月14日涉案公章已被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撤销行政许可并收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东风十堰公司公章(编号:4110020016051)被撤销备案之前,东风十堰公司仍享有使用该公章的权利,其出具承诺书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书的内容具有真实性,东风大名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遂驳回煌家伟仕顿公司的诉讼请求。煌家伟仕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承诺书”是在公章被撤销之前出具,根据“承诺书”的授权,东风大名公司获得长期使用涉案商标的权利,却不支付相应对价,与商标许可使用的商业交易习惯明显不符。东风大名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对“承诺人”的主体资格、权属证明等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东风大名公司并非善意,因而也不存在受保护的信赖利益。即使东风大名公司基于善意相信了盖章的“承诺书”上的授权是真实的,认为其有权使用涉案商标,但在公安机关作出撤销并收回涉案公章的行政许可决定后,东风大名公司应该知道“承诺书”及其公章并非商标权人东风十堰公司所为,其已不能继续使用涉案商标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东风十堰公司作为商标权人从未许可且至今未对东风大名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予以追认,东风大名公司在生产、销售的油品上使用涉案商标以及锐志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煌家伟仕顿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东风大名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煌家伟仕顿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涉及被许可人使用第三人以商标权人的名义授权的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本案终审判决明确,在商标授权许可中,被许可人应对许可人的主体资格、权属证书、授权范围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在被许可人获得第三人授权其长期使用商标权人商标的权利时,不支付相应对价,这与商标许可使用的商业交易习惯明显不符,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该行为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