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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诺公司诉杜高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商标·民事】案例4:多米诺公司诉杜高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粤73民初2529号
 
  二审案号:(2017)粤民终2659号
 
  【裁判要旨】
 
  未改变商标但对商品内容进行实质替换后再销售,商品品质发生实质改变,该行为阻碍了商标功能的发挥,构成商标侵权。回收利用已出售商品,符合资源充分利用和节约理念,原商品的商标权是否用尽,需视回收利用的具体方式和情况而定,包括回收利用的内容、商标显示方式、商标功能发挥作用的方式等。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杜高精密机电有限公司(简称杜高公司)、广州心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简称心可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DOMINOPRINTINGSCIENCESPLC)(简称多米诺公司)
 
  多米诺公司系注册在第九类喷墨打印机上的商标权人。杜高公司、心可公司回收多米诺公司生产销售的A200喷码机的主板,用于组装成自己的喷码机产品,又回收多米诺公司生产销售的E50喷码机,对内部的改装墨路系统进行改装后整机再销售。多米诺公司认为杜高公司、心可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既构成刑事犯罪,也构成民事侵权。
 
  涉案刑事诉讼部分历经上诉、发回重审、上诉、改判四个程序后,法院认定不属于“相同商品”而最终改判被告单位无罪,即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对于本案民事诉讼部分,法院认定属于“类似商品”,杜高公司仍须承担侵权责任。在民事诉讼部分,二审法院认为,回收A200主板另行组装喷码机的行为因商标权利用尽而不侵权;改装多米诺公司A50喷码机的行为阻却商标识别功能,构成商标侵权,杜高公司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等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刑民交叉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在商标保护方面,刑法与民法功能与定位上的差别,以及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互补。
 
  本案也是权利用尽的典型案例,两种被诉侵权行为均涉及改装商品正品,但一种行为因阻却商标识别功能而构成侵权,另一种行为因商标权利用尽而不侵权,在定性上形成强烈反差,恰恰突显了商标功能的发挥与商品的自由流通之间,存在辩证关系和利益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