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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 高级专利顾问——黄睿:从跨国企业实践角度看中国专利行政确权程序

发布时间:2019-07-02
 
  黄睿:从跨国企业实践角度看中国专利行政确权程序
 
  6月23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主办的“2019中知实务论坛——专利审判实务难点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高级专利顾问黄睿作为演讲嘉宾,以“从跨国企业实践角度看中国专利行政确权程序”为主题在会上进行交流和探讨。China IP对演讲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作为一家总部在美国的国际公司,英特尔在中国、德国、以色列、马来西亚等很多地方都设有办公室和工厂。前面大家提到一个问题,即大型跨国企业对专利诉讼地的选择,原告在选择法院时确实会考虑到哪个法院对自己的案子更有利。可能法院的制度不是唯一的理由,但却是选择法院的一个重要的理由。
 
  在此做一简单比较,介绍几个主流的诉讼国家法院之间在专利无效和侵权诉讼程序上的区别。
 
 
  (一)德国的专利无效和侵权诉讼程序
 
  德国是近两年非常流行的专利诉讼地。德国的制度是比较严格的双轨制,专利无效和专利侵权诉讼严格分开。在专利无效程序上,一审是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二审上诉到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上,一审案件往往在特定地区法院,二审上诉到高等地区法院。这两个程序是分开的,在专利侵权的程序中,民事诉讼法院对专利的有效性、无效性不太有发言权。德国制度有一个好的地方是它的民事程序耗时较短,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很多地区法院判了侵权,但之后联邦专利法院又做出专利无效的判决,给当事人造成很多不便。目前,德国也正在尽量想办法来缩减这两个判决之间在时间上的差距,希望能够便利当事人的诉讼。
 
  (二)日本的专利无效和侵权诉讼程序
 
  日本的专利无效和侵权诉讼程序跟德国有一些类似的地方,无效程序和侵权程序分别由不同的法院来处理。专利无效一审是由日本特许厅负责,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到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甚至有可能会上诉至最高法院。专利侵权一审是由东京地方法院或者大阪地方法院受理,如果当事人不服,也是要上诉到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这跟德国有所区别,日本无效的法院和侵权的法院在二审的时候,会合并到同一个法院。还有一点不同的是,日本修改专利法后,民事诉讼法院允许当事人提出专利无效的抗辩,该抗辩会导致原告不能实施自己的专利权,但是这个决定只对本案的当事人有效。在民事程序当中,如果认定了一个专利是无效的,则只针对于本案无效,未必会影响到其他环节,所以跟德国的程序相比,日本的侵权法院和无效法院之间有一定的重叠。
 
  (三)美国的专利无效和侵权诉讼程序
 
  美国在2011年之前的制度,比较依赖地区法院民事程序来进行审判。2011年之后,《美国发明法案》(AIA)对这个程序进行了修改,强化了行政无效的程序,新建了专利审理和上诉委员会PTAB(PTAB有自己的IPR,双方可以进行复议)。据统计,自2012年起,PTAB每年都会收到一千个以上的IPR。在美国,很多当事人如果被诉之后,会立即去PTAB进行IPR,如果对IPR的结果不满意,会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如果有可能还会上诉到最高法院。在专利侵权程序中,一审程序在地区法院,二审也会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与行政无效程序存在了交汇。在美国的行政无效程序中,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可以制定自己的侵权无效判定的规则,根据美国最近的一个判例,USPTO的规则可以和民事法院中的一样,也可以不一样。美国联邦法院侵权诉讼也可以直接提出专利无效抗辩。有数据显示,在很多联邦法院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法院也会考虑进行中的IPR行政无效程序而中止当前的侵权程序。
 
  (四)中国专利无效和侵权诉讼程序
 
  最后谈谈中国的专利无效和侵权诉讼程序。首先跟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原告在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专利侵权,请求中院做证据保全,借此得到了很多技术材料以及与销售相关的材料。但被告去专利复审委提出专利无效,经过大概6-8个月,专利在复审委被无效掉了,中院只能驳回诉讼请求,而当时保全的证据也归还给被告。之后原告专利权人上诉,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一审和二审(二审由北京高院做出),专利权又被维持住了。此时原告面对的局面比较尴尬:专利是有效的,侵权行为也还存在,是否有必要再次起诉被告?如果起诉,可是原告无法获得某些关键的证据,但这个时候被告已有了充分的准备,就算再次通过证据保全,很可能也拿不到关键证据,所以原告的诉讼面临很大困难。如果站在原告角度讲,希望整个专利无效程序和侵权诉讼程序之间的配合变得更顺畅,让权利人能对案件的发展有更准确的预期。
 
  站在企业的角度看,过去二十年间,中国专利制度不断改革,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的权益都得到了很大的保障,在此非常感谢中国政府对专利制度所进行的改革。我相信,经过法院和专家们的共同研讨,在优化专利无效诉讼程序方面一定会提出合理化建议,更加有益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