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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诉权的保障 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钟晞鲲

发布时间:2019-07-25
 
  自从2016年成都知识产权法院实现“三审合一”后,我所在的法庭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总量很少,前两年每年约有10件,今年上半年大约有11~12件。在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做到平等武装很难,双方的庭审状态也给人一种倾斜的观感。在此谈谈个人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一点体会。
 
  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分析
 
  通过收集近三年来本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共20件,其中商标案件12件,一般著作权案件2件,软件著作权案件4件,技术秘密案件2件),对这20件案件进行简单统计如下:
 
  从被告人诉权角度看,可以发现,在程序方面,100%的案件被告人被依法告知诉讼权利,85%的案件被告人聘请了辩护人参加诉讼,90%案件的被告人在一审开庭前处于羁押状态;55%的案件出现了一份或多份司法鉴定作为定案依据,但只有5%的案件有鉴定人出庭,有5个案件被告人申请鉴定人出庭,其中3件没有被批准,还有1件受资料掌握不全所限原因不详。此外,5%的案件有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10%的被告人在庭前进行了阅卷,其中1件在庭前会议,1件在看守所。从上诉率来看,上诉的案件占比非常低,只有3个案件的被告提起了上诉。
 
  在这20件案件中,有4件案件(涉及商标、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在刑事审判阶段结束以后引发了民事诉讼。其中2个有罪判决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了一个奇怪的现象,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判决以后没有上诉,判决生效执行,但是在由同一个侵权事实引发的民事诉讼中,这两个案件的被告直接提起了不侵权抗辩。
 
  从案件的判决来看,对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内容以及合法性审查等问题的表述较少,对知识产权、客体对比认定有一定描述、论证表述的分别占15%、10%。总体来说,焦点的归纳、证据质证以及法律意见的发表在庭审中都呈现出一定的虚化。
 
  成因分析
 
  在被告人的阅卷权方面,保障不够,影响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有效辩护、质证。在质证时,有阅卷权的律师因缺乏专门知识,难以准确援引证据内容论证其观点;无阅卷权的被告人即使具备专门知识,也难以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在举证时,质证所需要的无罪、反驳证据因为被告人被羁押、无法准确描述而难以通过律师收集。在被告人及辩护人行使诉权能力方面,因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及法庭有效指引不足,辩护律师针对权利、比对、不侵权事由的辩护较少,被告人认罪或作有罪供述的情况较多,与适法评价相悖的情况也有可能存在。此外,因对证明方法、标准的了解较少,有效反驳、质证也较少。由于实质性诉权的行使能力不足,导致被告实质性参与诉讼、平等对抗的目的不能实现。在审判方面,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诉权保障充分,但对实质性诉权保障不足;在庭审效率管控显著的情况下,有效诉讼的指挥权与释明权行使不足。
 
  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在缺乏对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特殊性,特别是适用二次违法原则的把握下,法庭较少在规则内通过指挥与释明,来保障和引导被告人、辩护人行使权利,致使辩方诉权受限、对抗不平等的情况始终存在。由于被告人的诉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庭审进程缺乏纠偏机制,很容易被单一的思路所主导。上述20件案件中,100%的案件都对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权利给予了足够的保障,我将这种权利称之为形式权利。但在上述20个案件中,关系辩方有效辩护的相关诉权,却较少有体现,例如阅卷、申请专家、鉴定人乃至于证据调取等实质性权利。
 
  保障思考及路径
 
  (一)被告人阅卷权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但并未禁止被告人阅卷。《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庭前会议规程》第二条规定,庭前会议,组织双方展示证据。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并没有排斥被告人阅卷的可能。实践中,被告人的阅卷权利不能保证的原因在于:案卷安全与快速审判的需求,因此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被告人不阅卷已成为常态。
 
  在具体的保护路径上,并不需要给予每一类案件最大范围的保证,应当让涉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类等案由优先,有关作品、技术方案的载体、比对或鉴定意见等事关权属、侵权判断的证据优先。在时间上,可以优先起诉送达,至少应当在庭前会议前解决阅卷问题。可选择证据副本的送达、必要设备的提供,乃至于尽量取保侯审等方式,保证被告人提前阅卷,为庭审做好准备。
 
  (二)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进行了规定,但其诉讼地位、意见性质及具体规程尚有不明确。
 
  我认为,不应要求被告人、辩护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一定具有中立性,其意见应作为辩方意见及理由。其中,专家意见对专门知识、技术背景的描述,可作为辩方主张的事实予以审查认定;分析、判断等主观意见,可在双方询问、辩驳的基础上综合审查认定。此外,应通过阅卷和会见等方式,保障专家在出庭前知悉鉴定意见及鉴定材料等。在庭审中,应确定交叉询问的规则。法庭应从宽对待出庭申请,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只要专家明确具有专门的知识,申请理由针对鉴定意见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即可同意出庭。
 
  (三)以释明保障诉权的实质行使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庭有义务或权利对证据的证明力、事实的相关性、罪名的变更进行释明。知识产权刑事诉讼对释明有特殊需求:一是审理思路、适法方法的释明,二是对证明方法、质证思路的释明。对释明的限制包括:不应超越争议事实与法律问题,需以争议对象存在阻碍心证形成的线索为前提;释明的方法应确保选择权的存在;审理思路的释明应在庭前会议或者在开庭之前完成等。
 
  因缺乏对被告人实质诉权的保障,控辩失衡的局面长期存在。受知识产权案件特殊性的影响,控辩失衡更易导致庭审的虚华,并影响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质量。因此,法庭更应给予重点的关注和积极的保障,特别是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背景下,更应在法律框架内探索被告人诉权的保障途径,并通过法庭的指挥权、释明权的合法行使,对因诉权保障不足、行权能力欠缺所导致的对抗不平衡、不充分的现象,给予积极有效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