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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二次获酬权之争——争取利益平衡期待法律完善

发布时间:2012-10-15

  日前,电影导演张扬和何平分别在微博上晒出了西班牙电影版权协会发来的因使用他们电影作品而支付的使用费,尽管数额并不大,却引起了业内的反响。一方面,导演们开始意识到作品的二次获酬权问题并为之发声;另一方面,不少电影编剧和制片方却对此并不认同。究竟何谓“二次获酬权”?其执行的难度和各方的分歧又是什么?在著作权法公开征集意见进行修改之时,这场争论更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法理上是否合理

  其实所谓“二次获酬”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具体到电影而言,就是除了制片方以外,导演也要参与票房分成。随着电影盈利渠道的增多,音像、电视、网络、国际版权的收入以及其他各种收入,都在导演参与分成的范围之内。中国电影导演协会会长、导演李少红日前透露,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已经正式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法规司提交了修正提案,其提出的诉求是,导演应该是影视作品的作者,应该拥有作品的二次获酬权。在她看来,西班牙电影版权协会的做法说明在国际上有这样的规例,此举的意义在于让这些导演和编剧们合理合法地领到自己电影的“残值”。她表示,国外的同行可以拍一阵电影后歇一阵再拍,因为他们除能拿到片酬外还能“二次获酬”,生活有保证。但中国的导演就像农民收麦一样,收一茬算一茬。如果中国导演也有“二次获酬”的权利,就可以享受一部影视作品带来的持续收益,就有了精耕细作的可能。中国电影导演协会秘书长何平也表示,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坚持希望将“导演是影片的作者”明确写入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因为这在国际上和我国都是被普遍承认的,导演群体应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次获酬”的意义并不在于要给多少钱,而是体现对创作者的一种尊重。

  而编剧们似乎并不认同这一点。事实上,部分导演争取自己作为影视作品作者、拥有二次获酬权的言论之所以受到编剧们的反感,是因为不少人将电影作品的“作者”完全与导演“画等号”。编剧汪海林认为,编剧才是电影的作者,“作者是用笔写作的人”。他表示,在电影的整个流程中,产生版权关系的是编剧和制片者,导演和编剧是不同工序的合作关系,导演和制片者是受雇佣的关系,这里导演不与任何人、机构产生著作权关系,导演拥有的是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理上,导演要获得著作权的相关权益,只有选择兼任制片人或编剧。因此,任何导演都不拥有著作权,将所谓“某某作品”这样的字幕放在自己的影片里是违背《著作权法》的。中国电视剧编剧委员会也在其官方微博上谈到了这个问题:“我们进一步广泛了解了最近众多编剧的诉求,焦点在‘作者’这一称谓上。我们理解其他工种争取合法权益的诉求,也希望大家在争取权益时慎用概念。专用名词是在基本属性上形成的,新的产业阶段提出新的合理权利亦应以不擅改基本属性为底线。”

  学者叶匡政分析说,对于影视的著作权归属,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认知有所差别。英美法系重视著作权的经济利益,所以自然人和法人皆可成为著作权人;大陆法系认为作品是创作者人格的一部分,只能以自然人形式存在,所以更重视创作者的权益。从这些不同的法律规范来看,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导演、制片人,或参与创作的所有人共享著作权。三种观点都有其理论支撑,但都不完备。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它也只是规定电影作品的版权问题由各国自己的法律来规定。从我国现行法律可看出,法律虽承认导演是影视作品的作者,但只是作者之一,并非惟一作者,著作权仍属于制片人。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谈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17条指出:“原作作者、编剧、导演、词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导演要争取的二次报酬已经由该草案赋予,而且编剧、导演都有权利就视听作品获取报酬。

  欧美不少国家的法律对“二次付酬权”均有着复杂的规定,这与各国的文化背景和立法环境有关。如美国《版权法》规定,影视作品的版权归制片人享有。在影视作品创作过程中,制片人是雇主,是整部影片的组织者和投资者,而导演、演员、音乐作品等创作人员皆是雇员,是影视作品的辅助创作人员,只能按照合同获得报酬。西班牙等国规定了导演、编剧等主创人员都是作者,都享有影视作品的权利。华谊兄弟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新闻发言人胡明也表示,虽然这种模式在不少国家被广泛运用,但这些国家的影视作品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传播。她主张创作者不要只以少数国家的法规作为借鉴,而应更多地关注到影视业发达国家的运行模式。

  运作上是否可行

  导演们希望“二次获酬”,对制片方而言就是“二次付酬”,显然制片方对此持有非常鲜明的反对态度。因为这一诉求一旦确立,就意味着制片方需多次向导演支付片酬。近日,作为中国影视制作行业标杆的华谊兄弟与我国数家有影响的影视制作公司一道,呼吁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法规司不要就“二次付酬”进行相关立法。胡明对“二次付酬”的可操作性提出了质疑,“一部电视剧通常会在电视台播上几十次或上百次,如果每次都要因此向导演‘二次付酬’或‘循环付酬’,这个庞杂的统计工程谁来完成?是否有人有能力去完成?”在她看来,这还不是最复杂的数学题,真正难算清楚的一笔账是,灯光、摄影、美术等也应该囊括在创作者之列,“二次付酬”又如何能够合理精准地分配到这些人的身上?慈文传媒集团董事长马中骏说,按照目前的行业做法,只需要向原著作者、编剧、词曲作者、演员等一次性支付报酬即可。但按照正在酝酿的新法,当制片方授权电视台、新媒体等平台使用或者播放影视剧时,这些人可以再次甚至多次要求制片方支付报酬。如果反复重播,意味着制作成本将无限制地增加,使得目前本已竞争白热化的影视市场雪上加霜。上海亲仁传奇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千策也颇为忧虑:“电视台购买一部剧通常会买断两年的版权,在这个过程中它是可以反复播放的,而我们在这两年中只能获得一次性的收益。如果‘二次付酬’相关的立法实施,就变成了电视台不断播剧、我们来不断埋单。拍得越多,我们就赔得越多。”

  关于此次争议,张伟君表示,目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关于“二次付酬”的规定并不明确,存在“谁来支付合理报酬”和“二次付酬权利是否已经通过制作方和创作者之间合同约定”两个关键点。“二次报酬”会影响制片者和电影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如果钱是由制片方支付,就意味着制片方从使用者那里拿来的钱要分给这些作者一部分。但是怎么支付、报酬的标准等,草案并未明确规定。这可能还有赖于编剧、导演等作者和制片方之间的合同来约定。”

  争论各方尽管互不相让,但应当注意到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实现“二次获酬”并非易事。除上述很多操作层面的问题外,还牵涉到不少实际问题。众所周知,中国电影市场上“偷票房”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片行业的假账也是司空见惯,这对“二次付酬”的执行而言无疑难度很大。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立新分析称,二次获酬权要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合同约定方式实行,而国内影视业的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运营机制尚不规范,权利人对其信任不足;合同约定过程中,从业者相对于影视公司往往是弱势群体,很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受迫于影视公司的压力,在合同中被迫放弃自己二次获酬的权利,使得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二次获酬”还需进一步探讨

  不论如何,这场有关“二次获酬权”的争论彰显出影视行业各方著作权意识的增强,这一点是值得欣喜的。针对制片方的集体“反对”,李少红回应说,因为寻求法律的完善,才会提出争议,争也是一种进步。我们争议是为了梳理清晰思路,找到一条互为有利的方法,找到了就是进步。在马千策看来,“二次付酬”并不是不可以实现,但不一定需要制定法规来实现,通过合约的形式一样可以达到相同的目的,编剧、导演没有必要把制片方置于敌对。同时,相关部门在制定法规时也应充分考虑目前中国影视行业的实际情况。叶匡政则表示,对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来说,比确定影视作品的作者更重要的,是如何规范大量著作权保护的实施细则。只有这样,这部新修改的法律才可能在现实中真正起到保护著作权的作用。

  在近日举行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研讨会”上,中国电影文学学会表示支持制片者对影视作品的版权所有,编剧是影视著作权的“上位授权人”,支持加入原作作者。中国电视剧编剧委员会表示,导演不是独立使用版权的版权人,不反对导演要求“二次获酬”,但对其如何实施须慎重对待,建议进一步研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