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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不满只拿固定片酬,“二次获酬”诉求

发布时间:2012-10-15

enlightened导演、制片方就"二次获酬"博弈

      李少红快要成为法律专家了。近半个月,她一直挣扎在法律条文的泥沼中,她翻来覆去的研究“著作权人”与“作者”的区别,“使用费”和“比例薪酬”的不同,诸如此类。

  【背景】李少红交《著作法》修正案:导演应有“二次获酬权"

  随后,李少红以导演协会的身份向国家新闻总署版权局法规司提交了《著作权法》的修正提案:1、导演应该是影视作品作者;2、作者应该拥有二次获酬权;3、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延续至70年。

  事实上,在李少红递交这三条诉求之前,今年7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17条第3款已经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李少红导演的诉求不过是强化了这一点而已。

  李少红的这些主张,在业内引起很大反响。同时,导演张扬和何平分别收到了西班牙方面因使用他们所执导的电影《向日葵》和《天地英雄》而支付的使用费,更多的导演自此开始关注作品的“二次获酬权”问题。

  再来了解下,“二次获酬”是什么意思

  “二次获酬”其实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就有体现:“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

  在目前著作权法律体系下,视听作品的权利人为制片人,制片人只需向上述条款中涉及的人员支付“一次”报酬即可,而作品后续所带来的收入(比如票房多少)便与这些人员没关系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在二稿中新增了上述人员在作品后续使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被称为“二次获酬”。如果此稿生效,这就意味着,当作品被他人多次使用时,上述人员就能获得多次酬劳。

  是不是没怎么看明白?那我们换个“简单粗暴”的方式解释下:“二次获酬”就是指除了制片方以外,导演也要参与票房分成。再往细里说,随着电影盈利渠道的增多,音像、电视、网络、国际版权的收入,以及其它种种后续收入,导演都要分成。

  “二次获酬”看上去是要从制片公司手里“割肉”

  通过以上的“名词解释”,你应该看懂了这个草案的直接“靶子”就是制片方。制片方本就已经对修改草案中“二次获酬”这一条抱怨不已,李少红等导演的诉求则激发了他们的情绪,这无疑是火上浇油。

  华谊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胡明就认为,如果这条草案通过了,80%的影视公司会死掉。

  法律专家也不看好这一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版权及影视文化传媒专业律师王军认为,这条草案不太具有可操作性。那么,“二次获酬”,它到底“二”不“二”呢?

enlightened争论:自由约定,还是法律强制“二次获酬”其实早已有之:自由约定看起来挺和谐

  在《著作权法》打算修改之前,“二次获酬”在影视圈其实是常见的做法,只不过,这些做法都是由制片方和导演相互约定,而不是由法律强行规定。比如,冯小刚在华谊拍的电影,他就拥有“二次获酬”,他参与分成,其实就是“智力入股”。章子怡在她监制以及主演的《非常完美》里,也是这么操作,她也参与票房分账。而近两年的票房奇迹《失恋33天》也是这么干的。当时,因为这部电影成本不大,导演滕华涛于是建议文章别拿片酬了,同样没拿片酬的还有摄影和制片人。

  而最近,尚未上映的《厨子、戏子、痞子》(原名《虎烈拉》)中,连黄渤在内的三位主演零片酬参演,他们也都将参与片方分成。包括《中国好声音》的三位明星评委,他们最大的酬劳部分也来自赛后演唱会及选手彩铃下载的分成。

  而法律强制将导致80%的影视公司死掉?

  草案和“民间自由约定”就不一样了。胡明认为,新的草案看上去是这样的:它要求制片方在每一次使用影视作品时都要获得授权。这就意味着,电视剧的每一次播出,电影的每一种版权的售出,制片方都需要获得这些作者们的授权许可。“播出一次就要授权一次,那根本就播放不了。”胡明说。如果播放不了,那么制片方就失去了盈利的渠道,胡明由此推断,如果此法实行,80%的影视公司将会死掉。

  然而,李少红持有不同观点。她说:“制片方可能认为,‘给了你们一次,你们还要?那我们不是被你们要的倾家荡产吗?’但是,放眼世界、放眼历史,西班牙或是美国,甚至欧洲,哪个制片老板为此而破产的?”而就在“二次获酬权”话题再被炒热时,李少红、张杨、何平就收到了来自西班牙的作品使用费。几位导演也因此庆祝了一番。

enlightened问题:草案定义模糊 细节全无“

        二次获酬”定义不明:“使用”界限在哪?

  在作为律师的王军看来,“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这一条草案的表述是模糊不清的。这里的使用,到底指的是什么呢?

  对电影而言,回收成本的渠道是多样的,除了票房以外,还有音像版权、电视版权、网络版权、国际版权、衍生产品等。王军认为,如果这些全都视作使用的话,那么,其实所谓“二次获酬”,就是“无数次获酬”,对市场来说,这是非常麻烦的。

  “二次获酬”支付方不明:找谁要报酬合适?

  表述不清的还有,“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可以获得合理报酬,可他们该找谁去索要合理报酬呢?比如,一部电影在网络上点播,他们是该找制片方要报酬,还是该找网站要报酬呢?一部电视剧在电视上播放,他们是该找制片方要报酬呢,还是该找电视台要报酬呢?

  “二次获酬”支付源不明:比例多少?亏钱了咋办?

  再次,“二次获酬”是在收入里分,还是在盈利里分?如果制片方入不敷出,作者们是否还有权利索要“二次付酬”呢?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虽然规定了“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的“二次获酬”权,但它并没有规定一个比例,甚至连一个最低的下限都不设置。不难想象,制片方在法律的约束下,不得不“二次付酬”,但他付的没准是一个非常低的比例,比如,一千万分之一,这样的报酬并无实际意义。

  王军认为,的确有这种可能。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作者们可能会去和制片方打官司,法院就只能找专业机构来做评估,评估作者们在影视作品中的贡献率。在王军看来,对于影视作品这种集体创作的作品,这种评估可能是非常不客观的。

enlightened困境:虽有国际惯例 但落地困难  

        对导演来说,“二次获酬”看上去很美,可它该怎么落地呢?

  8月1日,张杨和何平晒出了他们收到的来自西班牙的“导演著作权使用费”,以此作为支持导演应该获得“二次获酬”的有力依据。

  西班牙能给张杨和何平寄来“导演著作权使用费”,和西班牙国内成熟的版权体系是分不开的。在法国攻读影视制片硕士的华蕊芳在博客中介绍,西班牙的这套版权体系成立已经200多年了,第三方公共管理协会会统计大众传播机构和娱乐场所播放作品的次数和使用渠道等,制定了一套严格严密的规定,来衡量该返还作者多少版税。

  而我们目前的现实是:“一次获酬'都得不到保障

  中国的差距不是一星半点,不但缺乏这套计算的体系,更缺乏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管理协会。而即便是把西方的这套体系照搬进来,管它协会还是工会,该建的建,该组的组,即便如此,中国仍然面临一个严峻的考验:谁来监管它呢?谁来保证作者的版权不会被“偷票房”呢?

  中国目前的现实是,“一次获酬”都得不到保障,“偷票房”时有发生,产业缺乏监管,在这样的国情下,要精准的,把该属于导演的“二次报酬”一分不少的还给导演,恐怕,“路漫漫其修远”。

enlightened疑问:二次获酬,导演都愿意吗

  纵观电影产业,这两年里,这样的摩擦不算少见。

  去年年底,八大院线对阵新画面,揭开了院线与制片方的冲突的一角。而《肩上蝶》与《假装情侣》这两部片子的制片方都一脚踢开了导演,这则暴露制片方与导演已经开始有所摩擦。《著作权法》的修改,则将导演与制片方的摩擦升级了。

  一方是老板,一方是导演,这实在是一种古怪的对阵。在这起冲突中,很难判断谁是谁非。其实这件事本来也没有是非之分,这不过是发展中的电影产业,各方利益的博弈而已。

  一些导演拒绝“二次获酬”合同:“一次获酬”更稳定

  胡明说,华谊试图和很多导演签订“二次获酬”的合同,但都被导演拒绝了,因为这些导演也很清楚电影是一个高危行业,他们宁可一次拿足报酬,而不是把希望寄托在“说不准会怎么样”的票房上。胡明说的对李少红来说的确是一个挑战,作为会长,她所力争的“二次获酬”不见得会得到所有会员的拥护。

  除非,把它修正为:导演应有“二次获酬权”,但“一次获酬”的额度也不能减少。

  国内需要考虑的其实不是国际惯例

  站在导演的角度,“二次获酬”的要求算不得过分,一方面有国际惯例在前,另一方面,导演作为创作者,要长时间享受胜利果实也没什么过分之处,“就跟农民收割庄稼似的”。而站在制片方的角度,他们的怒火中烧也自有道理,制片行业全行业亏损,但没听说过哪个导演亏损了。在这样的前提下,导演居然还要分田分地。

  即便是国外,著作权也是因国情而异,美国的著作权法就更偏向制片人一些,欧洲的则更偏向创作者一些。中国需要考虑的其实不是国际惯例,而是,制定的法律法规是否公平公正,以及,是否有利于这个行业的整体发展,和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文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