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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获酬权应明确编剧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2-10-26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稿第16条,我们编剧作为著作权人认为这一条很重要。因为在现实中有很多侵权行为,未经作者许可拍摄的情况。例如,《沙家浜》要改编成电视剧,当时制作公司在没有获得作品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拍摄并且播出了。”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汪海林在参加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举办的系列讨论会上表示:“如果这条取消的话,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大量出现,因为资本方是比较强势的,可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拍摄。拍摄完之后再和原作作者谈价钱,这样原作作者就处于被动地位。”

  汪海林认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稿第16条是一定要有的,在实际操作中,像电视剧发制作和发行许可证的时候,都要看编剧的授权,这是法律的具体体现。我个人认为这个法条确定以后,对于行业健康是一个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