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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交锋: “二次获酬权”该怎样接地气!

发布时间:2012-10-26

  7月6日,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与3月31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相比,第二稿对于此前争议较大的第四十六条、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等问题给予了积极回应,并明确规定“二次获酬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明确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以及主要表演者在视听作品后续利用中享有“二次获酬权”。此消息一出,各方观点便浮出水面。导演发话:我们应该是“作者”。编剧不爽:你是“作者”我是谁。制片方叫苦:“如果资本不愿投入,哪有钱请编剧、导演以及演员,又谈何二次获酬?”

  10月18日,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社主办的系列讨论会,就二次获酬权的话题,邀请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王晫法官;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版权委员会严波副秘书长;影视价值管理专家 HCI首席评估师黄星;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汪海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军;制片公司法务总监王冬梅;制片公司运营总监娄睿;中国电影导演协会执委 电影学院导演系副主任王红卫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史学清律师共同探讨“二次获酬权”的相关话题。

  王军:首先要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因为这是一个行业这么多年来遵循的商业管理,大家都能够遵守和认可的标准,一旦打破这个标准的话,以前合同的是不是都要签补充协议。另外,从商业角度上来说“二次获酬”有它的好处,有助于双方形成利益捆绑机制。商业合同条款里能不能建立这样的机制,就得看片方和制作方的约定。

  王冬梅:我相信没有一个导演、演员、编剧喜欢这么做,因为票房收入无法预测。他们大都愿意拿一次性报酬,这样有保障。我认为二次获酬权需要风险共担,但是没有导演、演员或者编剧愿意担这个风险。但李少红、何平导演竟然说“二次获酬”是在第一次付费不降的情况下再去分!这样的话,没有人会愿意去做这件事情,因为这个是承担不起的。

  娄睿:关于“二次获酬权”,还有许多需要明确的点:例如,二次酬劳该案什么样的比例分?只有有了标准,制片方才知道怎么做,才知道怎么来判断制片成本。

  严波:这次“二次获酬权”表现或者体现的就是我们如何来保护作者权利的问题。而且我们国内立法来讲,最大的问题是惩罚力度不够,这样的情况必然会导致侵权。

  王军:关于惩罚力度的问题,我们可以看一下《著作权法》的第72条,它提到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个变化很大的,现在不是官方标准,而是通常交易的合理标准倍数,如果华谊兄弟的一部电影卖了500万,同样的网站点击数也达到了这个要求,我们能不能按照1000万来主张呢?

  王晫:一直以来,最高法院也要求各地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尽量在判定赔偿数额的时候要有一个依据,不能纯粹的拍脑门。关于许可使用费,以及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都有类似的规定,司法实践当中也有规定,就是按照一定的倍数去赔偿。实际当中具体掌握起来也有很大的困难,因为最大的困难就是跟法律关联性体现在哪儿,即使一部电影能够卖到几百万,比如说现在比较赚钱的《画皮2》,如果能够许可优酷购买其独家的信息网络播放权500万,如果另外一家网站播放了,法官能适用这个500万去判决吗?毕竟这个500万是有一定的持续性,而且无法保证它持续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