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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林:导演不能和著作权人同分一杯羹!

发布时间:2012-10-26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明确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以及主要表演者在视听作品后续利用中享有“二次获酬权”。此消息一出,编剧和导演便为谁为“作者”起了争议。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汪海林在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系列研讨会上表示,《著作权法》修稿草案第二稿第17条,我认为原作作者是可以增加的,导演却不应该增加到这个法条里来,导演的“二次获酬”可以单独谈,因为他的酬劳可以很大。但是导演的权利是不是可以在《著作权法》里面体现?他的劳动是什么?我认为导演的劳动是不可分割,不可单独使用的!音乐剧本可以单独出书,音乐作品可以发专辑,导演的劳动却无法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导演的劳动如何界定?导演的“二次获酬权”我们编剧协会从来不反对,你可以合同约定,可以分红,分多少钱都跟编剧没关系,但是我们要知道他在法律范畴里处于什么位置。像《哈利·波特》系列拍了七部,共五个导演,每一次都是由罗琳授权,第一部的导演不用再授权给第二部的导演,说明导演没有著作权。再比如《画皮》一、二部,导演都不是一批人,它的著作权属于制片公司。所以在著作权层面上,导演不应该进入到这个层面来进行分配利润。导演是电影的作者之一,应该说是合作作者。比如张扬导演晒出了一个他在国外版权转让的收据,但是他必须征得编剧协会的同意,而不是经过导演协会的同意。必须由王兴东(电影编剧协会会长)签字,编剧协会出具一个函之后张扬才可以拿到报酬,导演是14.32元,编剧是19.34元,基本上导演占1/3,编剧占2/3。如果将来“二次获酬权”通过实施之后,国内将面临很多关于二次获酬怎么分的问题。

  “二次获酬权”的问题,可能是法律界的意思自治,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我们不反对导演拿 “二次获酬权”,但是不应出现在《著作权法》这条规定里,导演在版权中应该处于什么位置和地位值得法律界和电影界探讨。从国外情况来看,他们重点是在照顾编剧的权利,因为编剧是尚未授权人,实际上编剧才是第一位权利人,他授权制片方使用,然后制片方拍摄才能拍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