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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初步构想——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审判长 秦元明

发布时间:2019-08-05
 
  秦元明: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初步构想
 
  本文主要围绕“研究和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相关焦点探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为什么制定特别程序法
 
  从理论上讲,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私权,但是同时又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属于非常特殊的财产权。而且,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同一个知识产权可能同时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此外,专利、商标的授权确权行为并不是典型的行政行为,授权确权行政纠纷诉讼亦不属于典型的行政诉讼。
 
  从权利保护实际效果来看,2014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专利维权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2017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一些单位、著作权人向检查组反映,有的案件存在维权成本高、诉讼时间长、举证责任重、赔偿数额低等问题,“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著作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的积极性。
 
  从司法实践来看,知识产权管辖格局亟需优化。从1996年浦东法院开始试点“三合一”以来,至今已近20年,全国已有19家高级法院、96家中级法院和126家基层法院试点实行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地管辖原则,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跨区域管辖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现在“三合一”试点中实际上是通过个案指定方式进行的,由省一级公检法联合出台规定予以明确。虽然从个案角度看,这一做法没有问题,但是如果采取普遍的集中管辖或者移送管辖,就要修改刑事诉讼法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立法解释。此外,目前中院层面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管辖一般按照专利等技术类和非技术类划分,基层法院一审管辖案件仅包括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指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以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据初步统计,全国经过批准享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有176家,享有专利等技术类一审案件管辖权的除了3家知识产权法院、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等21个法庭外,还有32个高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和未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省会城市等大约19个中级法院等。
 
  从以上情况来看,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特别诉讼程序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其列为2018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南京中院、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为中标单位。
 
  二、特别程序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首先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其次是特别程序法而不是普通程序法。按照三大诉讼法的架构,应当主要包括管辖、证据规则、审理程序等。台湾地区的《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有值得借鉴之处。
 
  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建立明确统一的知识产权裁判标准规则体系。建立在损害赔偿认定、证据效力采信等方面明确统一的规则体系。
 
  (二)建立均衡发展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立区域布局、横向关系、纵向关系、“三合一”机制均衡发展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
 
  (三)建立布局合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体系。建立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以及跨区域集中管辖的案件管辖制度体系。
 
  (四)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体系。建立当事人提供证据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及保全证据,证据披露与排除证据妨碍等统筹协调的证据规则体系。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立权利人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许可费用、法定赔偿以及维权成本与知识产权价值相适应的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关于研究制定特别程序法,主要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研究:
 
  (一)起草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必要性。
 
  (二)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包括哪些?尤其是其和三大诉讼法的区别在哪里?同时,其法律依据有哪些?
 
  (三)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中管辖应当如何确定?如: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技术类案件管辖和非技术类案件的管辖;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三合一)的管辖;涉互联网案件的管辖;如何防止管辖权异议滥用。
 
  (四)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中保全制度应当如何规定?如:行为保全、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
 
  (五)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中审判组织应当如何设立?如:独任审判问题。究竟要不要独任审判,图片版权案件可否采取小额诉讼,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去研究和讨论的。技术调查官应该承担什么职责,应该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其意见要不要公开,这些都需要在程序法里面解决。
 
  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中当事人主体资格有哪些特殊认定规则?如: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商业维权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行政机关当事人地位问题(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效力及其诉讼法律地位问题)。
 
  (六)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中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基本审理程序应该包括哪些?如: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相比,有哪些相同程序和特殊程序等,如部分判决,侵权确认判决与赔偿判决可否分案裁判?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问题;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的裁判方式问题;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技术事实查明机制适用问题等。
 
  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中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应当如何衔接?如:专利、商标民事侵权诉讼中的无效抗辩(主要涉及诉的合并问题)。三种诉讼中证据效力互认问题、证明标准问题等。如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法院已经根据某个证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成立,那是不是可以在民事案件中直接采纳这一证据?
 
  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中特殊证据规则包括哪些?如: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关于销毁“商品、材料和工具”规定适用时的举证规则;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规则,秘密保持令问题;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新证据提交时限;现有技术抗辩等。
 
  (七)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中调解制度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问题。如:专利商标行政案件是否可以调解等。
 
  (八)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中民事侵权赔偿数额应当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应当如何适用?
 
  (九)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程序规则有哪些?如何进行程序衔接?
 
  三、目前已经具备的基础
 
  1985年至今,我国共制定涉知识产权司法解释40多个,司法政策性文件40多件,涉及管辖、行为保全、诉讼证据、损害赔偿等等。这里面有很多相关的程序问题,都为知识产权特别程序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其实也已经做了初步规划,提出8项基本原则、8个主要目标和15项重点措施。
 
  总结言之,知识产权特别程序法的制定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创新的成果和智慧法律形式的凝结、固定和升华。道长且阻,行则将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