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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角度思考知识产权诉讼保全程序——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 法务总监 马 腾

发布时间:2019-08-07
 
  从企业角度思考知识产权诉讼保全程序——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法务总监马腾
 
  知识产权诉讼保全程序主要包括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本文将聚焦北上广三大知识产权法院的财产保全案件实践,主要谈及企业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在财产保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年计划:将品牌与IP相结合
 
  笔者所任职的公司——名创优品于2013年开始进入中国,商标也于2013年9月注册。截至2018年底,名创优品已经在全球86个国家和地区开设了3500多家店铺,所有一线城市商业综合体都有名创优品店铺进驻。海外店铺数量已达1200家,2018年的全年营业额达170亿。这是名创优品的第一个五年,如此骄人的成绩是在实体经济一片哀嚎的状态下取得的。展望未来,在2018年底的年度总结会上名创优品产出了下一个五年计划,即将公司品牌与IP相结合,利用IP的力量为名创优品的品牌发展插上翅膀,让IP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得到充分展现。
 
  迄今为止,名创优品已经与众多知名IP形象展开了全面合作,包括KAKAOFRIENDS、漫威MARVEL、故宫文化的联名合作等。2019年7月,名创优品携手故宫开发的联名商品开启预售,一个小时内全部售罄;8月,故宫联名产品也将正式在名创优品的店铺中与消费者见面。我们认为,作为一家中国企业,有必要做好中国的IP,承担起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责任,为增强中华文化软实力作出贡献。否则,在“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中国企业即使走出去,也无法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立足。与此同时,海外的优秀IP也值得我们在合作中相互促进、相互发展,名创优品还将与迪士尼的公主系列、卡通系列展开联名IP合作。在未来的五年内,名创优品会积极运用IP实现所有产品的升值,不断提升自身商业价值,并把它回报到更多的消费者手中。
 
  然而,在公司不断努力创造企业IP价值的过程中,法务部门遇到了不可避免的难题——市场上各种模仿名创优品品牌及商业模式的竞品争相出现。当名创优品每创造出一款令消费者喜爱的产品,他们就在短短两周的时间进行抄袭、制作并贩卖。为了解决这些盗版竞品的难题,名创优品于去年年底开始不断的收集证据,志在将侵权者同侵权产品一网打尽。
 
  从企业角度谈财产保全的难点问题
 
  在一般的诉讼案件财产保全程序中,会遇到以下三个难点:
 
  一是保全担保下的财产风险。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或法院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以自身的财产提供担保,这无疑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财产风险。即使采用财产保全责任险,同样面临保险公司不同意提供担保及保额低于预期的难点。
 
  二是保全请求被支持概率较小。在被申请人为多个被告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初步判断各被告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以及份额,在财产保全中要求进行放弃或切割。
 
  三是保全与执行衔接不足。即使是财产保全申请被核准的情况下,案件的执行同样存在执行难问题,二者之间的有效衔接不足。
 
  而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除了上述三点,企业要想通过财产保全程序维护知识产权权利,可能会碰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止于此。以名创优品为例,随着竞争对手侵权数量、侵权规模日益扩张,在打击侵权的诉讼中不得不决定进行财产保全。可是,一旦真正接触财产保全时,才发现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仍有很多。
 
  具体困难可总结为以下六点:
 
  1法院案件数量大,且未设立执行庭
 
  相关资料显示,北京、上海、广州三大知识产权法院每年的收案量非常高,但核准保全的案件数量却非常少。知识产权法院是从传统中院抽调出来的专业法院,但却未设立专门的执行庭,因此财产保全需由审判庭法官进行,在专业性、配套系统等方面不及执行庭,且审判法官面临巨大的案件量,在判决时间紧缺的情况下,允许进行保全程序的时间少之又少,进行异地保全在时间上更是捉襟见肘。
 
  2缺少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权限
 
  审判庭的法官在执行一些专业案件中,配套的专业手段存在不足,例如缺少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权限,且查控系统中的金融机构有限,只能基于当事人提供的特定账户信息查封,实际保全金额低。笔者希望法院能统一流程、权限等,把财产保全落到实处。
 
  3互联网银行保全未常态化
 
  侵权人通过线上实施侵权行为、收取侵权货款的情况较为普遍,但互联网银行(支付宝、微信钱包、京东钱包)的保全却并未常态化。支付宝、微信,甚至是支付钱包,这种收费方式往往将费用收取到个人帐户,企业法人的个人帐户在现实中做证据保全时,由于无法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混同,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4个人账户免于保全悖论
 
  在侵权人公司使用特定个人账户(如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作为公司主要经营收款账户的情况下,法院可能认为该个人未必构成共同侵权,不同意以该个人为保全被申请人。这就造成侵权人公司使用对公账户时可以保全,但在不规范经营情况下反而免于保全的悖论。那么在法院认为该个人提供账户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如何有效进行保全?能否基于该特定账户是公司经营账户(侵权活动相关的)而直接予以保全?如何避免造成维权人实际为侵权人的不规范行为买单的后果?
 
  5.财产线索信息
 
  目前财产线索的信息基本上都是由原告方提供,因此在案件调查时要求做得非常细致、非常全面。但在实际的情况中,“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侵权者规避侵权的措施也花样百出,对于维权者来说调查的难度很大,这也变相地增加了维权负担。
 
  6保全审查过于严格
 
  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只要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就应该可以做到全额的保全,但如果法院方认为企业的保全额度过高,考虑到未来的侵权责任不重,可能会做责任划分或者直接不给予保全,如此一来将给当事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笔者认为,直接不给予保全的做法是不恰当的,但责任划分是可取的,如果法院认为保全额度过高,可进行保全额度的调整。
 
  以上几点是企业在财产保全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就整个案件来讲,具体会出现什么样的困难,对哪些人实施保全,保全多大数额的财产,均没有最终的定论,以致于企业在打击盗版侵权、维护自身合法知识产权的道路上举步维艰。
 
  解决方案及改进措施
 
  针对以上保全程序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笔者简单提出以下四点解决方案及改进措施:
 
  一是细化制度规范,提供切实可行的裁判准则;
 
  二是优化知识产权法院机构和人员,增设执行庭;
 
  三是赋予知产法院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权限;
 
  四是贯彻破解执行难,推进财产保全制度与执行程序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