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卡特隆“潜水面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粤73民初3026号
二审案号:(2019)粤民终1448号
裁判要旨
在审查销售者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产品来源是否规范、合法,销售者主观上是否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等,以实现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与保护交易安全之间的平衡。采购合同中约定按照销售者提供的生产技术标准生产产品,并且产品上印有销售者的标识而非生产者商标的,显示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并非单纯的购销合作关系,此种情况下,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律要件。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百雄新派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百雄新派)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卡特隆(DECATHLON)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酷游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深圳酷游)、东莞酷游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简称东莞酷游)
涉案专利系法国戴卡特隆(DECATHLON)拥有的一款名称为“潜水面罩”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430112503.9。戴卡特隆因发现由深圳酷游和东莞酷游生产、百雄新派销售的潜水面罩产品侵犯涉案专利,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三被告共同侵权。深圳酷游和东莞酷游为关联公司,百雄新派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时称与东莞酷游有合作关系。戴卡特隆通过线上线下多个渠道,从三被告处分别公证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采取多种方法搜集被告的销量证据。本案起诉前,戴卡特隆请求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处百雄新派的被诉侵权产品,百雄新派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从东莞酷游采购产品的采购合同书。
一审中,深圳酷游和东莞酷游否认二者共同侵权。戴卡特隆证明深圳酷游和东莞酷游的股东和高管有重合,二者线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址相同,在东莞酷游的注册地购买的产品发票由深圳酷游开具。一审法院因此认定二者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结合证据判令二者向戴卡特隆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百雄新派主张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皆由东莞酷游提供,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判令百雄新派向戴卡特隆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百雄新派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百雄新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东莞酷游的采购合同实际履行,即便退一步来说采购合同已实际履行,依据该合同书记载,生产技术标准由百雄新派公司提供,东莞酷游公司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样板进行生产;且百雄新派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中印有“NEOpine”商标,深圳酷游、东莞酷游共同制造销售的产品上标注的是“THENICE”商标,百雄新派对上述矛盾之处未能合理解释,反而进一步证明其与东莞酷游之间并非单纯的购销合作关系,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卡特隆)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一审、二审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在共同侵权、合法来源抗辩等法律问题上做出了积极认定,并支持了权利人提出的60万元的较高损害赔偿额。被告深圳酷游、东莞酷游两个法律主体长期大量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百雄新派与二者有商业合作关系,亦长期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中,百雄新派在被行政机关查处后,仍拒绝向权利人戴卡特隆支付合理赔偿金。为有效打击侵权行为,戴卡特隆将三被告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侵权。由于三被告为独立的主体,拥有各自的销售平台,并且销售渠道分散,为证明三被告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原告通过多种取证方法,成功取得了证明三被告共同侵权的证据。法院认定深圳酷游、东莞酷游共同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驳回百雄新派的合法来源抗辩,在一个案件中将三被告全部认定侵权,为权利人节省了维权成本。
此外,结合权利人通过网页公证、实地录音、行政查处、境外取证等多种方法获得的销售证据,法院酌定三被告赔偿原告共计60万元,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中,行政机关查处搜集到被告百雄新派的大量销售记录,被法院足额采信,也体现了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良好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