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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微信小程序”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8-10

涉“微信小程序”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浙0192民初7184号

二审案号:(2019)浙01民终4268号

裁判要旨

“通知—删除”规则应建立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控制侵权内容并可以精确删除的基础上。腾讯公司提供的是小程序架构与接入的基础性网络服务,小程序内容均存储于开发者的服务器上,该服务具有无差别性、技术性和被动性等特点,其性质不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故对小程序服务提供者不应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刀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赞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

刀豆公司认为,百赞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提供其权利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其著作权;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小程序的平台管理者,未尽审核义务,构成帮助侵权,故向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百赞公司删除其小程序上的涉案作品、要求腾讯公司删除涉案侵权微信小程序,且要求二者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百赞公司辩称,其无侵权故意,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断开连接、删除了涉案视频。

腾讯公司辩称,小程序服务是一种移动页面接入技术服务,不存储开发者具体服务内容,并非信息存储服务空间,其性质属于基础性技术服务,这决定了腾讯公司无法提供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所能采取的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如一定要屏蔽侵权信息,腾讯公司技术上可采取的措施只有彻底关闭通信端口、切断用户与开发者之间的联系通道,即彻底删除小程序,但此并非法律规定的“采取必要措施”所追求的“定位清除”效果。

一审法院认为,“通知—删除”规则应建立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控制侵权内容并可以精确删除的基础上。腾讯公司提供的是小程序架构与接入的基础性网络服务,小程序内容均存储于开发者的服务器上,该服务具有无差别性、技术性和被动性等特点,其性质不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故对小程序服务提供者不应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另外,小程序网络服务虽然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但并非没有任何法定义务,腾讯公司理应在权利人有效通知后,在技术可行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同时,应对小程序开发者的主体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予以公布。而对于重复侵权的小程序开发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权现象的再次发生,并依托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惩戒机制,在权利保护与技术中立之间保持一定平衡,共同维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网络环境和竞争秩序。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百赞公司赔偿刀豆公司15000元,驳回刀豆公司对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刀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也是全国司法首次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和《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通知—删除”规则的典型案例,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的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当运行于微信上的小程序内容出现著作权侵权时,微信小程序提供者属于何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是否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此种情形下,如何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如何合理界定小程序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等,均属法律空白。本案秉承“司法不宜苛以重责”的态度,坚持“鼓励创新”与“加强平台治理”并重的原则,厘清小程序这种新业态的法律属性,认为腾讯公司提供的是小程序架构与接入的基础性网络服务,该服务具有无差别性、技术性和被动性等特点,其性质不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小程序平台技术上无法触及开发者服务器内容,更谈不上精准删除开发者服务器中才侵权内容,因此本案应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本案对推动微信小程序行业规则的建立、依法规范微信小程序的运营行为、净化平台生态、保障微信小程序等互联网新业态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指引。本案判决同时对微信小程序服务的提供者腾讯公司负有的协助执法义务、对明显违法信息的审查义务进行了重申,并提出腾讯公司应依托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惩戒机制,在权利保护与技术中立之间保持一定平衡。本案对今后的类似案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