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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乐中国首起专利维权案获胜

发布时间:2012-11-14

  在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工业品的专利侵权案因其技术上的专业性与风险性,以及取证上的隐蔽性与复杂性,一直是办理难度最大的一类知识产权案件。近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的,原告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乐)与被告上海宾迪食品饮料机械公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上海宾迪)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便是十分典型的一个案例。

  专利侵权之诉

  据了解,英特乐在全球有 1500 多名员工,是模块式塑料传送带的发明者,世界领先的模块式塑料传送带的生产商,在不同行业中均有应用,有400多种不同产品类型,可以满足众多企业生产流水线。英特乐不仅仅提供传送带,而且提供整套方案,提供优质服务。至今,英特乐已经从事塑料模块传送带的生产和销售40余年,经过不断地创新和实践,英特乐在2009年度被授予欧洲食品科技奖,并在2010年被授予NFS食品安全领袖奖。

  英特乐系莱特拉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莱特拉姆公司)的关联公司。莱特拉姆公司系名称为“设置有非圆形铰销的模块式传送带”的ZL02816689.2号发明专利(以下也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已于2007年1月3日获得授权,目前仍然有效。

  据介绍,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莱特拉姆公司自涉案专利申请之日起就授予了子公司英特乐实施涉案专利的独占许可。同时,莱特拉姆公司也授予了英特乐针对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起诉的权利。到目前为止,英特乐一直是并且也将继续是涉案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莱特拉姆公司确认,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任何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期,英特乐注意到在中国市场有当地公司仿冒并销售其专利产品的问题。2010年,英特乐发现上海宾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并使用的传送带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为保护公司以及客户的合法权益,英特乐对上海宾迪提起诉讼,起诉其侵犯英特乐专利。

  是否侵权之辩

  原告认为,其作为涉案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就涉案专利享有合法的权益。被告未经莱特拉姆公司和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及/ 或使用侵权传送带产品的行为, 构成了对涉案专利的严重侵害,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其侵犯ZL02816689.2号发明专利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传送带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3.在《中国轮胎》杂志以及其控制和管理的“www.bindi.cn”网站上就其侵权行为以中文和英文方式公告消除影响,内容至少保留3个月。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包括权利证明文件、授权确认函及证据保全公证书。

  被告上海宾迪辩称: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未举证证明其获得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的合法授权,故原告无权向被告提出任何请求;被控侵权产品并非被告生产、销售。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庭审中,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经比对,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

  法院认为, 涉案发明专利合法有效,受我国法律保护。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原告在本案中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原告依据涉案专利权人莱特拉姆公司出具的《确认函》主张其对涉案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法院对该份经公证认证的《确认函》的真实性和效力予以确认,并据此确认原告通过莱特拉姆公司授权取得了该项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同时,根据授权,原告作为涉案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被告的涉嫌侵权行为采取任何法律行为以要求并获得任何赔偿。因此,原告在本案中的主体资格适格。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被告生产、销售。对于原告向法院提供的由有关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所列事实,被告虽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反驳证据,相反,原告提供的四份《公证书》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构成证据优势,最终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由被告生产、销售的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经比对与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一致,故该产品已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专利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法院认为,鉴于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且本案又无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原告指控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期间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对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公证费、律师费中的合理部分亦予以支持。

  专利维权之困

  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瞿淼律师向本刊记者表示,在本案调查、取证及诉讼的全过程当中,原告方也遇到了许多难点。目前在中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仍需要原告一方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虽然现有法律体系提供了证据保全等手段,但法院的态度往往比较谨慎,并且取证的结果和效果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权利人一方往往仍必须自行收集被告侵权行为的证据。这次的证据搜集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因为证据搜集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公证。

  瞿淼认为,相比消费品,工业品在专利维权方面显得难度更大。工业品由于其销售渠道的封闭性、用户的专业性、使用的隐蔽性,再加上有的产品还具有不易移动和拆卸性,因而在收集侵权证据方面显得尤为困难。本案成功地将侵权行为的各环节分别逐一进行举证,并使之相互映证、配合,最终获得了法院的采信和支持。此外,对于工业品专利的权利人来说,很重要的是让自己的用户了解,使用侵权产品也可能构成侵权,将承担侵权责任,并在维权过程中设法获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英特乐亚太地区总经理Ravi Sonnad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在知识产权方面我们还曾遇到过许多难点与困惑,有很多本地的塑料模块传送带公司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比如,他们通过百度或者谷歌做推广,提供虚假信息,这种虚假信息将会误导英特乐的潜在客户并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而这种行为并没有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惩罚。更有甚者,当地竞争对手曾抄袭英特乐的官方网站。英特乐的宣传册、产品图案等市场资料也经常被本地的塑料模块传送带厂家非法抄袭使用。”

  技术创新之路

  Ravi Sonnad称,凭借兢兢业业的实践、合适的员工以及精益求精的公司文化,英特乐在过去的40年中已从路易斯安那州的一家小型传送带制造商演变成为全球性的传送解决方案提供商。英特乐于1970年注册了第一个有关模塑传送带的专利。至今为止,英特乐在全世界拥有490多项专利技术。

  “作为一家致力于向全球生产制造商提供输送系统优化解决方案和专业服务的跨国公司,英特乐公司始终以直销方式向中国客户出售产品及提供服务。在中国这个发展迅速,充满机会的市场,英特乐现在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在很多方面还需要学习。技术创新是英特乐经营理念的核心,为此,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是关键之一。英特乐在产品研发上不断努力,目的在于解决客户在传送系统上遇到的挑战提供更有效的解决方案。英特乐为市场带来很多革命性的输送理念的创新。”Ravi Sonnad介绍说。

  Ravi Sonnad表示:“英特乐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有多年的经验。我们拥有坚实的架构:在美国,我们有专门管理知识产权问题的公司内部专业律师;在亚洲,我们亦拥有专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立团队;我们整个行业和商务团队也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巨大贡献;在各个国家和地区,我们都有和熟悉当地知识产权法规经验丰富的合作伙伴。”

  “宾迪这个案子是我们在中国维护知识产权的第一个成功案例,我们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我们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这次的成功有助于我们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巩固。英特乐将继续努力,把我们在创新上的知识和经验带进中国。这个案子的胜诉,也让我们更有信心,将更多新技术引入中国市场。”Ravi Sonnad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