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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实名不“真实” 3721败诉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3-03-12

    3721公司提供的“网络实名”业务后大受欢迎,随着“网络实名”的不断发展,其缺少法律规范,逐渐形成法律真空的状态就显得越来越突出。在佛山,一家五金公司发现在浏览器上输入自己公司的中文商标名,弹出的竟然是竞争对手的网页,因而一纸诉状将3721公司及竞争对手告上了法庭。
  近日,该案在佛山中院终审审结,3721公司首次在国内同类案件中败诉。有律师认为,将“网络实名”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认定为商标侵权,填补了法律的真空,但是也有人担心,此案的判决将为包括3721公司在内的网络服务商带来了未知的风险。
  今日案卷
  案件回放:
  “网络实名”被诉商标侵权
  三七二一公司(简称“3721”)提供的“网络实名”业务因便利中文上网,自推出后大受欢迎,使网站排名高居ALEXA前列,然而“网络实名”由于缺少法律监管,却引来了诉讼。
  广东雅×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公司)于1997年6月21日和2000年10月21日分别注册持有“雅×”及“朗×”两个文字商标。根据核定,雅×公司在五金类产品范围内享有使用上述两个文字商标的专用权。
  去年7月,雅×公司的负责人偶然在网络浏览器中输入“雅×”及“朗×”两个中文名称后,竟发现浏览器中显示的相关网络实名搜索结果链接指向的网站实名是深圳市雅饰×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下简称雅饰×公司)的网页,而该公司正好是雅×公司同行业的竞争者。去年7月4日,雅×公司法律顾问向3721发出《律师函》,但3721未对这一问题作出改正。
  雅×公司认为,作为一家企业,雅×公司多年来一直在同行业中处于前三名,而雅饰×公司其产品类型、品种、功能和用途以及产品的销售对象、渠道、地域范围基本上与原告相同,是原告同行业的竞争者。
  3721明知“雅×”、“朗×”两个文字注册商标在市场上比较驰名、雅饰×公司不是商标权利人以及雅饰×公司本身或其经营的网站内容与“雅×”、“朗×”注册商标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实名注册费收入,为雅饰×公司提供搜索及链接服务,实质上是帮助其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雅×公司一纸诉状将雅饰×公司及3721公司告上了法庭。
  禅城区法院一审于今年上半年作出判决,判令雅饰×公司立即停止对雅×公司所拥有的“朗×”和“雅×”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即在3721网站上立即停止使用“雅×”、“朗×”两个网络实名,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雅×公司损失8万元,3721公司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焦点一:
  网络实名等于域名
  一审判决后,原告雅×公司、被告3721公司及雅饰×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
  对“网络实名”的处理是否等同于对域名的处理便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雅×公司称,雅饰×公司通过注册“雅×”文字为网络实名,在互联网上实现寻址功能,并通过该寻址技术措施或技术服务为其产品宣传提供方便,在互联网链接技术和服务结果上,雅饰×公司实现了将“雅×”商标文字作为域名使用的同等商业效果。
  3721公司则认为,网络实名和域名虽然都是上网手段,但两者还是有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首先,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因此在某些方面可以按照商标侵权的方式处理域名注册行为;而网络实名仅仅是不同的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搜索关键词,可以在多个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中同时存在,如果按照商标侵权处理,显然扩大了其保护范围。
  焦点二:
  3721有无审查
  雅×公司指出,3721公司完全以追求自身利益为唯一目的,对“雅×”、“朗×”商标注册为网络实名的申请、使用行为,未能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并且将追求自身利益为目标建立在损害雅×公司利益的基础上,完全忽视或剥夺了雅×公司的正当商业利益。
  3721公司反驳称,他们的审查义务,并不是审查雅饰×公司对“雅×”、“朗×”享有权利,而是审查雅饰×公司是否为雅饰×网站的所有者。
  雅饰×公司并不否认其是网络实名所指向的网站的所有者,法院也认定了网络实名的申请者是雅饰×公司,这样3721公司的审查义务已经尽到了,难以进一步审查。
  焦点三:
  8万赔偿合理否
  雅×公司表示,由于3721公司、雅饰×公司所实施的恶意混淆与多种不正当的“粘附”竞争行为,不仅给雅×公司造成巨大的商业信誉损失,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由于此案取证难道大,雅×公司为此案所花费的基本费用已达5万多元,一审所判的8万元明显偏低。雅×公司提出了3721公司及雅饰×公司赔偿127.3万元的经济损失。
  3721公司称,在案件中,雅×公司花大量功夫用于驰名商标的认定,这些支出与网络实名纠纷没有关系,不应得到支持。雅×公司在未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提出起诉,其主要目的还是驰名商标的认定,从而以此手段获得竞争优势,所以其花费并不是维护自身权益所绝对必须进行的。此外,3721公司的获利甚微,涉案的两个网络实名,每个收费仅为800元,但却要连带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明显与3721公司的收益不相称,有违公平原则。
  终审:3721构成商标侵权
  佛山中院终审判令雅饰×公司立即停止对雅×公司的不正当行为,停止使用“雅×”、“朗×”两个网络实名,雅饰×公司和3721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雅×”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维持一审中关于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雅×公司损失8万元的判决,但3721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清还责任,而是独自对雅×公司的损失赔偿5000元。
  各方说法:
  雅×律师:
  网络实名作为商标侵权影响深远
  雅×公司的代理律师、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的王树林表示,3721的“网络实名”侵权等同于商标侵权,在司法上是一种重大的进步。
  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对“网络实名”作出明确、直接的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将网络实名等同于域名的法律行为,并作出了明确的判决,这在中国的司法史上是没有先例的,也为今后判定同类案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
  3721律师:
  败诉使网络服务商承担更高的风险
  “对二审的结果,我仍然表示不满。”3721公司代理律师、北京优仕联律师事务所的杨安进表示,二审认定了“雅×”是驰名商标,这就使作为网络服务商的3721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将更重。
  杨安进还指出,3721作为一个中间的服务商,却夹在了两家相互竞争的企业中间,对3721造成的是一种不正当的伤害。他以前也代理过好几起3721的类似诉讼,但全部是胜诉的,而且也不是全部纠纷都要通过诉讼途径,有很多通过调解和事后补救更正就解决了。“这次失败给3721等网络服务商带来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一审法官:
  “隐形商标”同样会引起侵权纠纷
  “这个案子提醒我们,‘隐形’商标同样会引起很多侵权纠纷,正如传统商标侵权纠纷一样,隐形商标侵权纠纷的关键同样是是否会造成公众的误认。”此案一审时的审判员、禅城区法院法官王学堂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