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行为侵犯商标权纠纷若干问题辨析
演讲人:张学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内容提要】
一、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行为
二、C2C模式下交易平台的行为规制
三、关于互联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侵权的英美判例法
四、大陆法系对互联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侵权的认定
五、世界各国对网络交易平台侵权责任的判决结果
Henries v. eBay案
LVMH v. eBay案
Lancome v.eBay案
Rolex v. eBay案
Tiffany v. eBay案
六、国内司法实践探索确立的裁判原则:交易平台经营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要件
七、交易平台“明知”的判断
八、“应知”的判断规则
案例一:宝健(中国)诉淘宝案
案例二:荣乐诉淘宝案
案例三:衣念公司诉陶宝公司案之一
案例四:衣念公司诉陶宝公司案之二
九、有效投诉的标准是什么?
十、明知、应知的标准是什么?
十一、合理审慎的措施是什么?
十一、阶段性成果
1.不赋予事先审查义务,但不能混淆事先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
2.注意义务各要件
3.合理的措施
4.目前的判决还没有不经投诉程序就直接认定侵权的
5.坚持概括的知道还是具体的知道
6.最高目标--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