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网站首页

地区分布

北京 上海 广东 湖北 江苏 浙江 山东 西安

期待您的地区推荐......

案例征集热线

 

聂士海
Tel.:13311230651  
Email:kevin.nie@hurrymedia.com

陈静
Tel.:13311230593  
Email:jessie.chen@hurrymedia.com

传真 Fax:+86 10 6515 9811

 

主办单位

玲珑视界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首都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3-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二中民初字第12122号


  原告玲珑视界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祥,男,*,玲珑视界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甘肃省武威市*。
  委托代理人牛润莘,北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都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明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朔,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玲珑视界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玲珑视界公司)诉被告北京首都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在线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玲珑视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祥、牛润莘,被告首都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朔、陈明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玲珑视界公司起诉称:其与华星天诚(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天诚公司)签署《联合投资电影<光棍终结者>合同书》,约定共同出资拍摄电影《光棍终结者》,该电影于2011年11月3日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核准公映,于2011年11月1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首映。后经双方补充约定,该电影在北美地域的著作权由原告独家享有。2012年1月,原告发现一家名为iTalkTV的中文互联网电视运营商在北美地区面向当地华人提供中文电视节目收看服务,使用户可通过iTalkTV提供的互联网电视机顶盒在线收看中国内地及港、澳、台地区的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等。在其命名为“中影院线”电影版块中的“喜剧影厅”中含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电影,并能在北美地区完整、清晰地播放,播放中,片头原告的署名被改为“玲珑视界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根据iTalkTV官方网站(www.italktv.comhttp://207.238.82.156)显示,该网站运营单位为被告。被告与用户签订协议,向用户出售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用户按照提示将机顶盒连接电视和互联网,之后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在先观看被告预先存储在其服务器中的电视节目,被告向用户收取每月9.99--19.99美元的费用。被告对IP地址进行了地域限制,只有在北美地区才能够通过iTalkTV机顶盒收看相关影视节目,且其设置虚假的用户上传通道,冒用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的名义为其版权提供方,主观恶意明显。原告从未将涉案影片授权或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公开在北美地区放映或者通过互联网传播,被告在仅距离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公映2个月的时间就在北美地区通过网络公开传播涉案影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使原告在北美市场推广涉案影片的努力付之东流,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将涉案影片立即下线;向原告在被告官方网站和文学城网站上首页显著位置持续30天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 091 774.65元、合理支出人民币70 683.78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首都在线公司辩称:第一,原告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根据公映许可证,涉案影片的权利人涉及四家单位,原告仅取得其中两家的授权,电光之域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光之域公司”)未给原告授权;第二,被告没有主观过错。涉案电影系网友上传,被告没有事前审查义务,但已根据业界传统的过滤方法,采取了关键词过滤和人工审查措施。被告接到诉状后立即将涉案影片下线,故被告没有主观过错,符合避风港原则;第三,涉案影片投入小,知名度低,点击量少,被告的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第四,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署名权,不应赔礼道歉。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9日,华星天诚公司与玲珑视界公司签订《联合投资电影<光棍终结者>合同书》,约定双方分别投资人民币540万元和60万元拍摄涉案影片,版权由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共有。
  玲珑视界公司主张涉案影片于2011年11月1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公映,涉案影片未公开发行DVD等载体。根据玲珑视界公司提供的涉案影片DVD,影片片头显示出品单位为华星天诚公司、玲珑视界公司和中国电影家协会,摄制为电光之域公司。2012年10月12日,首都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的电脑,登陆网址为www.entgroup.cn 的“艺恩”网站,并下载相关页面内容。相关页面显示:《光棍终结者》上映日期:2011年11月11日,截至2011年11月20日累计内地票房为人民币142万元;《失恋33天》上映日期:2011年11月8日,截至2011年11月27日累计内地票房为人民币33 235万元,截至2012年3月11日累计香港票房为港元194万元。
  2011年12月6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站发布“2011年11月电影局领取公映许可证影片公示”,其中列明涉案影片出品单位为华星天诚公司、玲珑视界公司、中国电影家协会和电光之域公司,公映许可证号为(2011)499。2011年11月9日和2012年11月30日,中国电影家协会和电光之域公司分别出具《声明》,称其仅享有涉案影片的署名权,以“联合出品”或“联合摄制”方式体现。涉案影片著作权由华星天诚公司和玲珑视界公司实际享有。该协会未投资拍摄,不参与版权收益分配,有关涉案电影的一切法律事宜亦与其无涉。
  2011年12月7日,华星天诚公司出具《版权声明》,称涉案影片除中国大陆和越南、老挝、柬埔寨、泰国、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东帝汶等国家以外的版权归属于玲珑视界公司,玲珑视界公司有权针对上述区域的侵权行为自行或授权第三方进行维权。2011年12月13日,华星天诚公司与玲珑视界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再次明确涉案影片除中国大陆和越南、老挝、柬埔寨、泰国、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东帝汶等国家以外的版权归属于玲珑视界公司,玲珑视界公司有权针对上述区域的侵权行为自行或授权第三方进行维权。玲珑视界公司享有上述权利的期限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公映许可证》之日起至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012年4月10日,玲珑视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电脑,登陆网址为www.italktv.com和207.238.82.156网站,并下载相关页面内容。相关页面显示:“高清频道实时直播,海量影视剧集免费点播”等宣传,版权政策中有关于版权权利人等发现侵权,可以根据美国DMCA,填写DMCA侵权通知单,在上传页面显示有“请上传中文节目,内容健康,热门,吸引人,节目须清晰流畅,达到DVD画质标准,无质量问题;上传节目格式建议TS格式”,分为片名,类型,导演,年代,分类,主演/主持人,语言,集数/期数、内容简介等栏目供填写。iTalkTV运营公司为首都在线公司。基础服务月费普通用户每月9.99美元,iTalkBB用户每月免费,VIP服务普通用户每月19.99美元,iTalkBB用户每月9.99美元。
  2012年4月27日,ZHENG YANG在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公证处登陆网址为www.italktv.com 的网站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并将编号为6995005017的iTalkTV机顶盒与电视和互联网连通,打开电视和机顶盒正面开关按钮,电视上显示:“iTalkTV系统启动中”,然后进入机顶盒首页,首页显示“中影院线”、“电视剧集”、“综合集锦”、“电视直播”、“电视回看”、“我的盒子”等栏目,点击“中影院线”,进入下一层页面,该页面上方显示“最新上传”、“动作影厅”、“爱情影厅”、“故事影厅”、“喜剧影厅”、“动画影厅”、“怀旧影厅”等栏目,下方分两行显示16部电影海报及电影名,点击“喜剧影厅”,进入下一层页面,该页面上分两行出现16部影片海报及电影名,其中包含涉案影片。点击涉案影片海报,显示影片价格:$0.00美元,名称:光棍终结者,类型:喜剧、爱情,主演:李艾等四人,导演:赵非,语言:普通话,来源:中影集团以及剧情简介。播放该影片,片头显示联合出品为华星天诚公司和“玲珑视界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联合摄制为中国电影家协会和电光之域公司,影片能全部播放。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对于上述公证过程中的影片《光棍终结者》的内容与玲珑视界公司涉案所主张的影片《光棍终结者》相同,双方均无异议。首都在线公司主张“最新上传”栏目系指由首都在线公司自行上传其得到中影集团公司授权的影片。
  首都在线公司认可涉案iTalkTV互联网电视机顶盒服务由其运营。关于侵权责任,双方均认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案中,首都在线公司提交了《用户资源分享系统》、《系统问题发现及解决》两份材料以说明其用户可以通过用户上传和挂载硬盘两种方式上传信息,其对用户上传信息采取了自动过滤及人工审查等措施,系统可能出现部分内容归档错误等情况,此外,其还提交了2012年10月10日经美利坚合众国弗吉尼亚州公证处公证的iTalkTV在线上传功能说明,以证明涉案影片系由用户上传。由于上述材料属于首都在线公司的单方陈述,玲珑视界公司对其真实性亦不予认可;玲珑视界公司指出上述公证书文本与光盘视频之间存在多处不符,首都在线公司对此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故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不予采信。
  首都在线公司提交了2012年10月10日经美利坚合众国弗吉尼亚州公证处公证的发给Tony Tang 的一封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请iTalkTV用户回答问卷调查,并将用户原本的服务计划转为“无月费、无合约、无设备费、无押金”的1年免费高清中文电视服务计划作为答谢。此外,首都在线公司提交了2012年10月10日经美利坚合众国弗吉尼亚州公证处公证的给账户姓名为Tianbo Huang的收退费证明和美国某位典型正常用户的账户信息,2012年10月10日经美利坚合众国弗吉尼亚州公证处公证的由摩根大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Paymentech,LLC.和iTalk Global Communications,Inc.三方签署的《选择商人支付工具受理协议》,以及其于2011年12月15日与iTalk Global Communications,Inc.签署的《经销协议》,以此证明自己未获直接经济利益。由于上述2012年10月10日的邮件仅为发送给特定用户的一封邮件,无法证明首都在线公司曾群发邮件的事实;仅两个账户在某段时间内的费用信息无法涵盖iTalkTV针对所有用户的费用情况;《选择商人支付工具受理协议》系iTalk Global Communications,Inc.在选择支付工具方面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2011年12月15日的《经销协议》,亦无法证明首都在线公司未获直接经济利益,故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均不予采信。
  首都在线公司提交了其与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以证明首都在线公司与中影集团公司进行版权合作,其没有主观过错。该协议约定,在协议约定合作范围内,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负责提供“中影家庭院线”中所有版权片源内容,首都在线公司为“开屏”IPTV视频服务运营商,负责面向海外市场用户的推广宣传等相关事宜。首都在线公司一方面没有证明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与中影集团公司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没有证明该份协议的具体履行情况,玲珑视界公司对该份证据持有异议,主张涉案影片《光棍终结者》与中影集团公司等没有关系,无法证明首都在线公司没有主观过错。故本院对该份证据材料不予采信。
  首都在线公司提交了其限制国内用户访问的源代码记录,以及用户点播涉案影片《光棍终结者》的记录,以证明原告所受损失较小。由于上述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认证程序,玲珑视界公司对其真实性亦不认可,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另查,玲珑视界公司因本案支出律师费人民币50 000元,公证认证费人民币6905元。
  上述事实,有《联合投资电影<光棍终结者>合同书》,《补充协议》,《版权声明》,《声明》,涉案影片DVD光盘,相关美利坚合众国公证书,(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86号、                                                                                                                                                                                                                                                                                                                                                                    第04226号公证书,(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0053号公证书,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站网页打印稿,《委托代理协议》,相关公证费发票、付款凭证、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由于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美利坚合众国,故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为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审理。
  涉案影片《光棍终结者》在本案中涉及四家权利主体,华星天诚公司、玲珑视界公司、中国电影家协会和电光之域公司。根据涉案影片的署名、《联合投资电影<光棍终结者>合同书》的约定,以及中国电影家协会和电光之域公司的声明,可以确认涉案影片的原始著作权由华星天诚公司和玲珑视界公司共同享有。根据华星天诚公司和玲珑视界公司之间关于著作权区域划分的协议约定,涉案影片除中国大陆和越南、老挝、柬埔寨、泰国、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东帝汶等国家以外的著作权归属于玲珑视界公司,故原告玲珑视界公司对涉案影片《光棍终结者》享有著作权,其有权单独针对上述区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告首都在线公司关于原告主体资格有瑕疵的相关抗辩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首都在线公司运营的iTalkTV机顶盒连接互联网后,美利坚合众国的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观看涉案影片。涉案影片在美利坚合众国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未经原告玲珑视界公司许可,构成对原告涉案影片著作权的侵害。
  根据目前证据,被告首都在线公司提供的机顶盒连接电视和互联网后,在机顶盒的页面栏目中显示了涉案影片,并且能完整播放。首都在线公司主张涉案影片系用户上传,首都在线公司仅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相应页面中并未明确标示系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唯一与“上传”有关的“最新上传”栏目,被告首都在线公司对此又主张系由其自行上传得到中影集团公司授权的影片;首都在线公司运营的www.italktv.com 等网站中虽然具有用户上传中文节目的提示,但是首都在线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影片系由用户上传;首都在线公司认可其在部分栏目中有自行上传影片的行为,综上,本院认定涉案影片为首都在线公司自行提供,而非用户上传。首都在线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原告涉案影片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对涉案影片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即使涉案影片系用户上传,被告首都在线公司在相关机顶盒的页面上进行了“中影院线”、“电视剧集”、“综合集锦”、“电视直播”等一级栏目的划分,并在一级栏目下进行了二级栏目的划分,同时直接列表显示了相关电影海报及电影名,涉案影片即位于直接显示的电影列表中,上述行为亦表明首都在线公司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了编辑、整理和推介,对于用户上传侵权作品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玲珑视界公司要求被告首都在线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虽然被告首都在线公司主张其已将涉案影片下线,但是原告对此并不认可,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确认首都在线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在具体的赔偿数额方面,鉴于原告玲珑视界公司的索赔数额过高,且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索赔数额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市场知名度,首都在线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范围、持续时间,首都在线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玲珑视界公司支出费用的合理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等因素,酌情确定首都在线公司的具体赔偿数额。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署名权是指在作品上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虽然被告首都在线公司运营的iTalkTV机顶盒在播放涉案影片时,片头显示联合出品为华星天诚公司和“玲珑视界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而并非原告的准确名称“玲珑视界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但是,被告行为的主观意图在于表明原告为涉案影片的作者,虽然在表明身份时将原告企业名称中的经营范围部分做了细小改变,但是这种改变不足以使公众误认为涉案影片的作者并非玲珑视界公司。因此,首都在线公司的涉案行为虽有不当,但尚不构成对玲珑视界公司涉案影片所享有的署名权的侵害。原告玲珑视界公司据此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首都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害玲珑视界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对涉案《光棍终结者》影片所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
  二、北京首都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玲珑视界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三、驳回玲珑视界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 100元,由玲珑视界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 100元(已交纳),由北京首都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葛  红
  代理审判员  崔  宁
  代理审判员  周  多
  二○一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刘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