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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2012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3-04-25

  1、案号:(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
  案由:商标权属纠纷
  当事人:苹果公司、唯冠公司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备注:该案被推荐为广东法院参加全国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的候选案例


  2000年,唯冠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中包括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2009年,苹果公司与唯冠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公司。这次转让引发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在2010年发生纠纷。苹果公司认为其已一揽子购买唯冠iPad商标,诉诸法院请求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转让该司的ipad商标。而深圳唯冠公司则认为其与台湾唯冠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后者签署的转让协议不束及该公司。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商标上。广东高院在分析利弊后,确立了以调解为最佳结案方式的审理思路。经综合协调三级法院、院内审判、执行等各部门联动,统筹谋划,创新思路,历时四个多月的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香港以及国内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受到美联社等多家国内外媒体的正面评价。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沈德咏常务副院长等领导评价该案的成功审理“反映了法院、法官把握大局,运用法律,化解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和良好作风”;“在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史上确实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案被人民法院报评选为“2012年度全国十大经典案例”。


  2、案号:(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8号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李健开、黄泽凤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备注:该案被推荐为广东法院参加全国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的候选案例


  本案是全国首例以在先申请比照现有设计抗辩制度作不侵权抗辩并予以认定的专利侵权案件。本案上诉人黄泽凤提交的作为现有设计抗辩证据的对比文件三,申请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被诉侵权人以实施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主张其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予以评判。本案中,对比文件三实际上是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但是,对比文件三申请在2009年10月1日新专利法实施之前,应当适用2000年专利法,而抵触申请在旧专利法中并未规定,因此,根据奚晓明副院长的讲话精神,上诉人援引在先申请比照现有设计抗辩制度进行不侵权抗辩,我院予以支持。本案的裁判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为此后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厘清了思路。


  3、案号:(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9号
  案由:侵害商标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宝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关笑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备注:该案被推荐为广东法院参加全国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的候选案例


  1、该案当事人欧珀公司及其“oppo”品牌在行业内均具有较高知名度。2、该案判决赔偿数额综合考虑了全案的证据情况,当事人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在证据证明损失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故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了赔偿数额,赔偿额达到260万元。3、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论述充分,最终以令人信服的判决促成双方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


  4、案号:(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24号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许世昌、索尼(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等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备注:该案被推荐为广东法院参加全国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的候选案例


  本案当事人涉日本知名企业索尼公司,案由为疑难案件侵害发明方法纠纷,二审期间合议庭通过对物证的破坏性试验发现用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亦不等同,因而得出二者各自的生产方法既不相同亦不等同从而不构成侵权的结论,为侵害发明方法专利纠纷案的审理创造出一条新的法律适用原则。


  5、案号:(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96号
  
案由: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当事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备注:该案被推荐为广东法院参加全国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的候选案例


  本案审查认定了涉案奥运赛事的独创性以及权利人享有的邻接权,并且对被告以其属于提供点对点技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作的抗辩予以详细分析,逻辑严谨,具有前瞻性。


  6、案号:(2012)深中法知刑终字第35号
  案由:侵犯著作权罪
  当事人:燕亚航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备注:该案被推荐为广东法院参加全国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的候选案例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型的产业模式,在为人们提供一种新的娱乐方式的同时,也因为其高额的经济利益构成了诱使违法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经济动力。而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推广普及以及网络产品的大量应市,建立“私服”所需要的技术章安越来越容易消除,违法犯罪的成本越来越低。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很难对情节严重的私服行为进行确定的刑法评价,从而导致实际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并不多,长此以往将可能扰乱网络游戏市场的正常经营,严重损害游戏开发商河运营商的积极利益,极大影响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本案的判决,也在司法实践中对通过非法架设、运营网络游戏私服牟利的犯罪行为的准确定性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7、案号:(2012)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号
  案由: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当事人: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珠海经济特区粤珠药业公司、吕小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一是商标权利人“通知”要有具体内容,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销售者要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审查监管义务。


  8、案号:(2012)佛中法知民终字第86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蔡振文、佛山市南海区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审理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案的意义在于保护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有利于扼制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9、案号:(2012)中中法知民终字第17号
  案由: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
  当事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权共同侵权案件多集中于利用网络侵害著作权的案件,而侵害正当竞争市场秩序的案件较少。本案例正是参照侵害著作权案件中的共同侵权理论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


  10、案号:(2011)汕中法民三初字第104号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李志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汕头南国分店、武汉市今晨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
  审理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裁判之后往往涉案侵权产品仍未在市场上完全绝迹,对于明知侵权仍然生产销售者应予以惩罚,但是也有一些权利人举着“打击侵权”的旗帜掩饰“以案敛财”之目的,对此重复诉讼要求超额赔偿者不应支持鼓励。对于确实反复侵权者应加重打击力度,但对于证据的审查采信应慎重,防止一事再判,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此类案件各地陆续出现,法律对“一事不再理”规定过于原则性,实践中认识操作不一,裁判尺度有待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