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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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长军

发布时间:2014-07-14

  搜狐视频法务高级经理吕长军

  主持人:这次搜狐和《爸爸2》没什么关系,但搜狐在视频网站方面做得比较早,在防范侵权纠纷方面有没有什么经验跟大家分享。

  吕长军:应该说我要感谢这三家企业,因为这使得我们以后在买东西的时候要小心一点。其实通过讨论大家也可以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每个纠纷或者每个案件的发生,使得我们更加清晰去认识各种权利的边界,比如这一次好几个问题,其中像聚合平台它的性质问题,就把它也推到台面上来了,其实这个问题一开始并不是那么明显,因为早期的时候,各家视频网站也好,各家做内容的网站也好,他们是希望自己的东西被播出和展出的,所以希望有人帮他们做推广的话,他们是欢迎的,但是现在慢慢做大以后,他们就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入口流量的问题,别人到搜狐上来看东西,是直接到搜狐来看,还是通过某某网站来看,作为我们来讲,肯定希望用户流量在自己手里,谁也不希望把自己的命运操控在别人手里。这个问题三家都是合作伙伴,我就不太深说了。

  另外还有排他性权利和独家性权利,什么叫排他性权利和独家性权利,在这次案件当中大家已经很清晰的看到了,爱奇艺买的独家到底是什么独家,这个我们可以进行分析。其实我们网络视频行业一直经历着思辨、抗击、认识的过程,我们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识,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是不断加深的,早期的时候,信息网络传播权比较简单,我们这个权利是新创的,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们要完善我们的责任,对网络信息传播权要保护,我们也新创了一些权利进行保护。像美国、欧洲是通过改造一种权利来适应网络环境,所以这个是不太一样的。这个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中国创设之后,对于它的认识也是在不断加深,一开始我们大家看互联网只是PC之间传播的媒介,之后出现了iPad和手机无线端传播,之后又出现OTT传播,就使得我们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识不断加深,对它的相关研究认识也不断深入,比如之前有些人认为,信息网络传播,什么叫传播?什么叫提供?提供就是我的服务器做了下载或者上传的行为,有用户参与了,这才叫传播。所以有专家提出来所谓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但是经过我们的实践,现在大家已经逐步形成了一种认识,不仅仅服务器是不是参与传播行为,原来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不恰当的,在新技术的条件下,服务器不用参与传播,我在一些巧妙设置,就可以把别人的服务器罩进来,也能够实现传播,比如盗链技术,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印象,去年的时候,在四家反盗版联盟打快播的时候,提到了一个盗链技术,我们当时也都提出来了,说明这种行为是不用通过它的服务器也能够造成对别人版权侵权,我们的认识是在不断认识和加深的。

  最后回过头来说我们搜狐,我们在遇到这种问题的时候,我们是怎么做风险防控的。首先我们会非常严格的去看授权方,它所拥有的授权范围,比如说我们去买《爸爸去哪儿》的话,我们会看芒果TV从湖南卫视拿到的权利是什么权利,权利范围多大?我们要先确立好了,把授权方的权利范围搞清楚,然后我们会在合同里严格的一条条抠死,比如你的权利,和卖给我的权利属性是什么关系,是独家还是被独家的,给我的权利范围,传播渠道是什么样的,我们现在的合同里面关于授权的条款,原来只是一句话或者一段,比如说对方是网络下载信息传播权就没有了,现在不光是有非独家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PC端、iPad端、手机端(安卓端、非安卓端)、IPTV等等,会写得特别特别清楚,这是我们互联网企业在实践中慢慢摸索出来的一些经验。

  可以说我们非常关注这件事情,就这个事件当中凸显出来的法律问题,是很值得我们法律人研究和深入思考的,这个侵权的发生,可以让我们对一些基本的概念有基本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