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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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松艳

发布时间:2014-07-14

  北京一中院法官芮松艳

  主持人:芮法官,汪律师提到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或者倾向,您怎么看?这里面会不会出现视频行业新的版权争议?

  芮松艳:无论是深层链接还是浅层链接,对于著作权侵权认定没有影响,它可能影响的是不正当竞争。我个人观点,因为我在这里面对事实的了解未必是非常确切的,就在刚才这些事实的情况下,我觉得从乐视角度来讲就是一个合同纠纷,而且客观来讲,我们在不了解整个事情全貌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说乐视冤还是湖南卫视冤,因为我们不知道合同怎么签的,也不知道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了什么情况,我觉得这就是一个合同纠纷,我们要看双方履约过程中,某一方有没有违约,还是说你们完全按照合同履行了,他们还是这样的行为,所以这完全是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不是特别大。

  对于乐视、360的问题,我觉得我们首先要知道合同约定的网络独播是什么概念?如果这个概念我们不能确定的话,我们没有办法知道360聚合平台的使用和传播,到底有没有问题。因为我没有看到合同,所以通常情况下我理解的我们说的网络独播,是只有这个网站能进行信息网络传播,这是网络传播的概念,如果是这样的话,后面的问题就好解决了,但是前提还是360确实仅仅提供的是一个链接,在这种情况下,360没有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所以这两个不是一个行为,可能我们不能说它影响了它的网络独播的权利,当然我们还是没有办法下最后一个结论,就是因为我们没有看到合同,合同中有没有限定说你不允许其他网站以任何的方式提供链接生成,就是说在任何一个网站上,都不能显示这个电视节目,如果有类似这样约定的话,可能湖南卫视芒果TV就有一定的问题,所以我觉得在设定这些前提情况下,我们来讨论这个问题,关键是要把这些事实搞清楚,如果说这些事实能够确定下来,我觉得这两个行为不是同一类型的行为,没有可比性。

  主持人:互联网行业不断发生变化,而且速度非常快,所以当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是比较新的,您可不可以给我们分享一下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这个行业需要提醒大家警示和注意的问题。

  芮松艳:刚才搜狐视频吕经理的观点有一点我要更正一下,就是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标准。在北京法院系统,服务器标准,我们的规定写得非常清楚,我们是没有变化的,我们当时经过多次讨论,最终确定的是服务器标准,当然我们不能说哪个更好,就是说我们需要有统一的司法标准,这样大家有预期,你知道法院会怎么判,所以我们现在用的是服务器标准。但是大家知道我们用的服务器标准还是用户标准,只是说是间接侵权行为,我们在确定一个行为是不是网络信息传播行为的话,我们要考虑在它的服务器当中有没有,但是如果你服务器中没有,不代表你不侵权,这时候我们就是共同侵权的认定原则,不是直接侵权的认定原则。比如你提供一个深层链接,诉直接侵权是不会认定的,因为他没有实施直接侵权的行为,如果原告诉他构成共同侵权是有可能的,这个时候我们考虑的是被告主观上的链接行为,所以我要强调一点是,在北京法院这一点做法是没有改变的。

  对于新的法律问题,无非就是这样几类,目前还存在非常大的分歧就是侵权、合同、违约怎么确定,就是范围许可的问题。如果我授权你的只是在PC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是在手机端出现了,算是侵权还是违约?尤其在链接的情况下,比如说假设在今天《爸爸2》的问题上,如果湖南卫视授权给芒果TV的情况下,不得提供对其他网站的链接,这种情况下,假设乐视提供了向芒果TV的链接,算侵权还是违约,这是我们各个法院认定不一样的例子,有不少这样的案子,有认定侵权,也有驳回的,也有按照违约诉的,这个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探讨。

  另外一类是关于小米盒子的案子,小米盒子不是新类型的案件,在09年的时候大家也知道互联网电视的案子,互联网电视后来出现机顶盒,加上小米盒子,这类案子有一个变化的趋势,最开始的时候TCL互联网电视,这些被告通常会提出一个抗辩理由,就是我是电视生产商,你们为什么不告电脑生产商,而告电视生产商,我只是硬件的提供者,大家想想他们之间的差别在哪儿吗?电脑可以上任何网站,电视是惟一指向的。它是指向惟一的特定网站,如果你生产的电脑开机之后惟一指向一个网站,它也会有问题,所以电脑和互联网电视是不能同日而语的。一开始这种案子就是惟一指向。现在小米盒子的案子是出现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他想指向的平台是广电部指定的几个,我没得选,如果我希望链接,我可以找一些合法权利人网站进行合作,但是现在你只给我七家或者九家,我没得选,如果这几家网站出现侵权作品的话,这个责任应该谁来承担,小米盒子应该不应该承担,这也是我们这个案子最近需要研究的问题,两种判决当中两种结论都有,对于这一类案子法院也在探讨研究当中。大家不能对于法院有过高的要求,所有当新情况出现的时候,必然有研究的过程,有一个阶段是很乱的做法,这是很正常的,法官也不是圣人,也不是神人,所以大家现在看到北京高院做得非常好,我们2010年讨论了非常多次,但是之后比较统一了,但是之前的案子我是做过研究的,我们判的五花八门,举个例子,局域网我们有判放映权,有判信息网络传播权,什么权利都有,是因为我们真的不了解,只有通过这样的混乱的阶段,大家慢慢的对一些问题凸显出来,我们才可以研究,所以会有这样的阶段。对于这几类新的案子,有不同的讨论结果是很正常的,所以我们需要一些过程慢慢研究这些问题,这是著作权现在出现的一些问题。

  主持人:我们都有说大数据时代到来了,是不是大数据时代的案子猛增的量会多一些,这里面有没有什么具体的法律问题。

  芮松艳:我觉得互联网的发展特点,就是技术发展特别快,因为在座的都是法律人士,法律强调的是行为性质,用刀子和用锤子杀人是没有差别的,互联网技术对我们本身影响有多大,其实没有大家想象中那么大,很多大家在行业中用到的名词,回归到我们法律术语当中没有什么差别,比如聚合平台,开放平台仅仅是一个链接,可能仅仅这个名词是新的,但是有的技术名词是新的名词,有些商业模式是新的商业模式,对于我们法律上来说没有太大差别。我倒是觉得可能现在互联网企业之间,最大的问题在于不正当竞争,大家如果要是做这方面案子多的话,会发现著作权的案子现在规则是相对明晰的,可能会有一些新情况,比如超范围许可是侵权还是违约,可能这会有不同看法。但是大部分行为规则是明晰的,比如服务器标准,用户标准,比如说什么情况下,能够认定它有过错。但是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上,我觉得因为不正当竞争主要看现在新的商业模式,是不是符合商业道德,而互联网的发展,商业模式变化很快的,我们需要不断对它这些商业模式进行判断,这个是对我们的挑战,比如说劫持流量,比如说浏览器屏蔽原广告等等,所有这些行为能不能认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前段时间我在审的一个案子,就是浏览器屏蔽广告的案子,因为我们有时候也会咨询相关人员的意见,有的人就跟我说,这个要留待市场检验,我说那你说我这个案子怎么办,我觉得法官有一个问题,就在于我们无论怎么样,学者可以发表观点,业界可以发表观点,但是法院必须要给一个结论的。所以这个是我们有的时候没有办法回避的,因为有的时候我们也未必对这个事情能够看得非常全面,因为毕竟不是从业人员,很多东西未必能够深入了解,所以有些案子判决出来可能就会受到各方面的诟病,这个我们也是能够预见到的,这方面的挑战对于我们来说是更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