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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提问(一)

发布时间:2014-07-14

  现场提问1:我想问一下汪律师,关于乐视的logo您觉得应该在合同约定一下,如果从另一方面讲,这个《爸爸2》有乐视logo也好或者口播也好,是不是也应该是作品的一部分,从保证作品完整程度来说,爱奇艺是不是也不能够随意给人家修改呢?

  汪涌:我觉得如果这个广告不构成表达他的思想感情的有机的整体的部分,有的植入实际上已经变成了这个影片的部分,你对它进行修改,可能会在出版的时候有这个权利,但是相应的植入广告,像《非诚勿扰2》里面的信用卡广告,这个给屏蔽掉也没有什么问题,因为这个并不影响节目的完整性,当然这个问题也值得研究,我也没有很确切的结论,这个一定要具体事实具体分析。

  我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例,被告放了原告的内容,实际上是合法授权的,是通过协议获得的,但是被告是把网络切断了,并不是故意切断,因为这个中间播的过程会有一个插入广告,网上播的时候就把中间的广告去掉了,当然我也认为是合同行为,但是南京的法院法官判的时候,因为原告告的是基于合同的侵权,法院认定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当然数额比较低,南京法院就认为这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当中的一部分切掉,因为它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你把中间的广告切掉,就侵犯了原始权人的利益,法院认定的是基于合同的侵权。刚才主持人说了有一句话我注意到了,主持人说问过爱奇艺相关人员,爱奇艺相关人员说不管怎么样,收入没有受到影响,我想这个收入没有受到影响完全是事实,为什么?第一,它已经有一部分广告收益。第二,它把乐视广告切掉,换成自己的广告,所以它获得了另一部分的广告收益,所以它没有受到影响,受到影响的是乐视。

  芮松艳:这个我是可以肯定的说不构成,因为刚刚乐视已经说了,他们在广告有四种方式,字幕、口播、logo、片尾的体现,这四个都不构成作品的有机部分,是附加的,所以这个不构成对网络作品权的侵犯。

  现场提问2:我对姚律师的两个观点不太同意,第一,他说认为提供链接,无论如何不构成侵权,我认为应该不是这样的。因为链接尤其是在深层链接情况下,是完全有可能构成侵权。刚才在前面我们认为很多讨论是基于合同,但是我认为在这个事件当中,可以从侵权的角度,我们今天所有假设,所有前提是基于湖南芒果TV,是有权自己可以播放,360对它做链接,如果在这个基础上,可能会认为这样的推介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换一种假设,我在报名的时候曾经就说,假如这个事件有四种可能,第一,如果芒果TV没有权利播放,360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一种侵权,我说的侵权是单独的侵权,而不是共同侵权。第二,芒果TV没有权利播放,360是得到许可,进行了这样的链接,是否构成侵权,什么性质的侵权?第三,芒果TV有权播放,360是没有经过许可进行链接。第四,在我们这个事件当中的情况,我想跟汪律师和芮法官讨论一下,在这四种情况下,你们会做什么样的侵权判定,可能考虑的情节会是什么样?关于这个事件我不知道任何消息,之所以我对这个事件非常感兴趣,是因为我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是属于刚才四种情况当中的一种情况,这四种情况我们放大来看怎么判定?

  杨燕琳:芒果TV在6月20日有一个声明就说得很清楚了,360进行的是推介合作,而且它做了不止360一家,跟了360在内的多家的网络平台进行推介合作。所以我们给芒果推介的时候得到芒果委托的。

  芮松艳:这个问题我们要确定一下你是从哪个角度来问,是著作权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这是不一样的。著作权侵权,其实我们需要分的是芒果台有没有权播,至于它有没有经过许可进行链接,完全没有意义,如果芒果台有权播,我们知道链接不可能构成直接侵权,只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的前提是存在直接侵权行为,如果芒果台本身有权利,是合法播自己的节目,这个时候任何一家网站链接到它,都不会构成共同侵权的,如果芒果台没有权利,这种情况下,链接是不是构成侵权,要看链接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具体到360的聚合平台,因为它跟一般全网搜索是不一样的,它是有合作的,我个人认为认定有过错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从不正当竞争角度说就是另外一回事。

  汪涌:我觉得法律规定就是这样的,现行司法实践显示出对相应问题认识和判断的考虑因素也大体都明确了,如果几年前我们讨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犯,间接侵犯还有这样那样争论的话,经过这几年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到现在已经八年了,司法实践案例不是没有,因为现在我还没有搞明白360没有权利怎么拿到的许可,他应该真正从有权利的人那儿拿到许可,这样才不构成侵权。

  芮松艳:从著作权角度来讲,链接是正当的,因为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特性,如果你禁止别人链接,要求它有法定义务是先获得我的许可再链接,如果这个网站设定一定技术措施,不允许其他网站链接,而你破坏了它的技术措施获得链接,这样的情况下这个才有问题,但是链接本身是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