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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合理使用条件下的免责

发布时间:2014-09-16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制度中唯一可以不经过权利人许可,且不支付报酬就可使用他人作品而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的一项制度。该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使著作权人为公众利益在一定情形下容忍某一行为对自己利益的适度损害。通常认为,合理使用制度需要符合“三步检验标准”,即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据此,新媒体对作品的使用要能符合上述“三步检验标准”,满足合理使用的实质要件,则也可免责。搜索引擎的网页快照就曾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他人网页的行为。

    总体而言,新媒体即要涉及他人作品,又可免除侵权赔偿责任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实践中被适用的情形也凤毛麟角。当前,移动网络日益替代P C网络的情况下,原有的裁判认定依据还面临着变化。比如,对搜索链接服务的认定,P C环境下一般通过查看网址跳转情况来判断,移动网络终端可显示的页面有限,类似于搜索链接的页面跳转、网站地址变化并不明显,如何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会有新的要求。随着A pp客户端的普及,如何认定提供了软件或是作品,抑或软件加作品的服务,也需要有相应的标准。在各类新媒体业务不断分化、融合的过程中,经营者对提供作品、经营网站、开发软硬件等等行为,越来越多地采用分工合作方式来完成,如何划分服务于一个结果项下的多个行为的性质及责任认定,也必然会有针对性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