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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鑫良:著作权法立法本旨及互联网下维权与传播的平衡

发布时间:2014-09-16

    我国互联网及新媒体生态下的主要现象之一,就是著作权侵权纠纷此起彼伏,前赴后继,蜂拥而上,层出不穷。其中新媒体被推上被告席以及被判决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大有案在,陆续不绝。

    然而,透过案件看结果,透过法律看科技,我们也经常看到:已经拥有先进技术的新媒体因为害怕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停止使用其先进技术,或者停止传播其原可以使用其先进技术传播的相关信息。原因之一就是沿用至今的我国著作权法迄今遵循的是“先授权,后使用”的被动授权规范,而对于海量作者、海量作品的互联网信息,新媒体即使想事先获得授权也往往属于“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及时确切联系上著作权人,无法及时获得相关海量作品是否被“授权许可”的确切信息,“老虎吃天,无从下口”。

    也就是说,我们的科学技术进步已经完全可以传播更多更好更及时的信息,但是我们的著作权授权制度却不能保证新媒体及时获得著作权人是否许可的确切信息。因此呈现出互联网背景下“先进的新媒体传播技术”与“落后的著作权授权制度”之间的尖锐矛盾。

    即使譬如象“今日头条”这样的侵犯著作权纠纷,也受制于和茧缚于落后的“先授权,后使用”的传统著作权授权规范。以“不做新闻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自诩的“今日头条”,毕竟搞不清其面对的成千上万条新闻“哪里无权哪有权?哪里授权哪禁搬?”由此可见,相关信息不对称,侵权预判难确定?是引发互联网及新媒体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原因之一。

    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旨究竟是什么?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是否就为了单纯的维权?著作权法构架下的“维权”与“传播”究竟是什么关系?在互联网及新媒体这新的科学技术进步高度的历史条件下,著作权法如何平衡维护版权与促进传播的利益平衡?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立法宗旨就是:保护著作权,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或可以解读为:维权是为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 E C D)1996年在其《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专题报告中就称知识经济时代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知识的日益被编码及其通过通信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的传输,导致了信息社会的出现。”而“知识经济的显著标志之一,是认识到知识传播和知识创造同样重要”。

    知识产权制度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与社会进步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石是相关各方,尤其是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制度旨在通过适度保护智力成果完成者及其合法继受者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禁止或者限制不劳而获,无价而取的“搭便车”行为,维持利益平衡,从而激励知识创新和信息传播活动。但是,“知识产权不能太脆弱,否则不足以激励创新和促进传播;知识产权不能太强大,否则也会压抑创新和阻遏传播。”

    在互联网时代,对新媒体技术,仍然应该坚持如此,也许更应该如此坚持。需要强调的是,针对互联网及新媒体,在既成知识产权制度下,当事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相互运作包括诉讼,越来越富集商业色彩,愈来愈凝聚竞争因素,而且知识产权“既可能是正当竞争的倚天剑,也可能是不正当竞争的屠龙刀”。近年来以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为业的专利流氓、商标蟑螂、版权地痞的相继出现和日趋活跃,也许为此增添了一个个生动、深刻的注释。

    必须关注的另一个现象是:互联网环境及其新媒体技术的迅速崛起及其持续发展,还促成了互联网时代的海量作品及其海量作者,可能引发起相应的海量许可与海量侵权。互联网前时代的作品创作及其著作权人应当属于小众行为,而著作权授权许可只是这一小群人的奢侈特权。那时能在报刊书籍上发表或者出版作品的人,相对于整个人群是寥寥无几,难能可贵。

    然而互联网使得“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孕育了“全民创作,全民作者”及其海量作品、海量作者的大众化时代,互联网几乎将所有的人们都点化成为作者与著作权人;也造就了海量著作权授权需求的广袤土壤。

    需要强调的是,著作权授权许可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授权许可的权利,即“未经我授权许可你不得使用我的作品”;二是授权获酬的权利,即“我授权你用了我的作品,你应当向我支付报酬”。而对于互联网时代迅速造就的广大的“大众化”的普通作者来讲,其首先的诉求往往只是自己的作品在互联网上能被认可,能被尊重,能被传播,如果能带来一些经济收益那当然更是喜出望外。对他们来说,往往不很注重“授权的权利”,甚至于不注重“获酬的权利”。但那些“大牌作家名编剧”一类的资深著作权人,则往往十分重视和非常强调维护其“授权的权利”和“获酬的权利”。

    而传统的著作权“先授权、后使用”的被动授权机制,罔顾不同的著作权人的不同需求,却“一刀切”地先用“授权的权利”挡住了所有著作权人之作品被传播的机会,不尽合理。而这部分作者的作品,本可以提供相关新媒体充分地传播;但可能因为茧缚于“先授权,后使用”的传统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相关新媒体无法及时联系上这些作者并获得他们的授权,仍然会害怕侵犯著作权而没能将这些作品及时投入互联网上的相关传播。传统的“先授权,后使用”的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已经不适用今天的互联网环境及其新媒体技术,需要寻求和建立适用互联网环境及其新媒体技术的新的著作权授权许可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