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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是“搬”还是“偷”

发布时间:2014-09-16

    处在“青春期”的新媒体,精力旺盛,成长迅猛,给人一种朝气蓬勃,体力充沛的感觉,导致传统媒体好似被撞了一下“腰”,并且撞得还不轻呢,“腰肌劳损”的毛病算是落下了。

    其实,不管是原来的网站,还是现在的微博、微信、A P P客户端,和传统媒体的版权纠葛一直没有间断或平息过。这次积压在传统媒体心中的怒火再次被点燃,一方面是新媒体发展太过迅猛;另一方面“今日头条”之事让传统媒体看到了“出手”的时机。

    是“搬”还是“偷”

    “不做新闻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今日头条”的口号,其实也是现下很多新媒体的心声。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谁能任你随意从自家搬运东西呢?是“偷”还是“搬”,谁能说的清呢?所以,2014年,“今日头条”犯了众怒,使得纸媒和网媒对其口诛笔伐。

    作为一款不创造内容、仅为个人用户进行个性化推荐资讯内容平台,没有任何自有新闻资源的“今日头条”在两年内发展到超过1.2亿用户,每月4000万活跃用户。但由于“今日头条”聚合大量传统媒体的新闻内容,不仅引发了各大传统媒体的口诛笔伐,还引发了版权争议和诉讼,甚至招致国家版权局的调查。有批评的观点认为,“今日头条”的多数内容没有获得版权方的授权,属侵权行为;但同时也有学者指出,是否属于侵权,目前来看法律的界定上仍有模糊。“门户网站的新闻客户端是靠大量的人工编辑,而‘今日头条’是通过技术进行内容分发”,“今日头条”创始人张一鸣称,“今日头条”不是新闻客户端,而是搜索推荐引擎类产品。然而尽管做出如上解释,依然无法消除版权方面的争议。

    面对“今日头条”的“春风得意”,纸媒开始了笔伐征程:新京报刊文中称,“今日头条”作为手机A P P客户端软件,本身并非作品内容的创造者,而是以及时整理和转发当日的“头条新闻”闻名。在版权法领域中,转发他人作品理应付费,这是人尽皆知的法律常识。“今日头条”的口号是“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但事实上,其搬运的不仅是新闻,更是版权。所谓的“新闻搬运工”,掩盖了侵权的事实。新京报认为,长久以来“窃书不算偷”的思想,一直误导中国版权保护之路,从影视剧到文学作品,从新闻剽窃到科研抄袭,我国因版权保护乏力造成的“软实力”弱化的苦果,直至今日尚未消除。

    《新京报》社长戴自更在近期的活动中向记者表示:“《新京报》对‘今日头条’公开发布维权言论,我们不过是代表传统媒体对‘今日头条’这样的商业模式提一点建议。我们是鼓励创新,特别是传播方式的创新。但是创新的前提第一遵从法律,第二跟合作伙伴共享利益,创新不能以伤害传统媒体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新京报一直坚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过程也很艰难,2004年和2006年打过两场官司,这两场官司没有得到特别好的成效。”

    与纸媒相比,网媒在维权方面更为直接,6月24日,搜狐公司宣布对“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在搜狐之前,6月18日,此前因‘今日头条’涉嫌擅自发布《广州日报》作品提起著作权诉讼的《广州日报》申请撤诉,与‘今日头条’达成和解,并宣布达成了双赢的合作模式,将共同开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