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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之战伤了谁——加多宝与王老吉案最详始末

发布时间:2015-03-23
  2014年12月19日,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之争”一审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红罐凉茶装潢所有权判归广药集团,认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构成侵权,需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加多宝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并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加多宝”“王老吉”,这两个耳熟能详的凉茶代言品牌,一直“战火”不断。从2002年双方因商标租赁时限问题纠纷至今,从2011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仲裁至今,双方已经发生多起知识产权纠纷。继商标权之争、广告语之争后,双方又将战火蔓延到了“红罐装潢”之争上:使用绿盒的广药集团在得到“王老吉”商标后,于2012年6月3日推出红罐王老吉。于是,市场上出现了加多宝红罐凉茶和王老吉红罐凉茶两种包装十分相似的产品,并由此引发了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关于商品“包装装潢”的法律争端。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商标权和装潢权是否分离,援引的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加多宝认为红罐装潢由加多宝设计并投入多年心血打造,是“知名商品”的部分属性,即使加多宝被仲裁裁定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但红罐装潢与商标可以分离,红罐外包装理应属于为之付出心血的加多宝。而广药集团却认为王老吉商标与外包装不可分离,王老吉商标既已花落自家,包装也应随之归属广药集团。这场被誉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的纠纷,波澜四起,折射出诸多法律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很多知识产权行业内学者认为,红罐包装装潢案已经不是一起简单的案子,也不是凉茶行业自身的事情,它涉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意义重大。
 
  案件最详始末
 
  2012年7月6日,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同日,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相同案由起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后经逐级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东省高院合并审理此案。
 
  2013年5月15日,该案公开审理。王老吉和加多宝各自作为原告,提出的诉求几乎一样:第一,对方停止生产并销毁相关红罐产品;第二,对方赔礼道歉并消除相关影响;第三,对方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只有第四点不同,王老吉要加多宝赔偿1.5亿元,加多宝对王老吉的索赔暂定3096万元。其争议焦点也主要包括1.涉案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什么;2.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应如何认定;3.“王老吉”红罐凉茶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加多宝:
 
  在此次诉讼中,原告加多宝公司起诉称:(一)1997年2月13日,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道集团)与王老吉商标的原所有人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以下简称羊城药业)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羊城药业许可鸿道集团及其投资企业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红色罐装凉茶。2000年5月2日,鸿道集团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签订《商标许可协议》,许可条件与上述协议基本相同。加多宝公司为鸿道集团在广东东莞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负责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生产和销售。1997年6月14日,陈鸿道取得红罐王老吉凉茶外观设计专利,并许可加多宝公司实施,用于生产王老吉凉茶。红罐王老吉凉茶的产品配方也属于加多宝公司所有。
 
  (二)在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红罐王老吉之初,市场上并无其他红罐王老吉产品,红罐王老吉的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非常低,2000年红罐王老吉的销售总额只有866万元。而且王老吉凉茶作为一种地区产品,其市场前景非常不确定。从2002年到2010年,红罐王老吉的市场销售额得到大幅提升,而这一提升是加多宝公司和其他加多宝集团公司大规模投资建厂和对红罐王老吉产品的大规模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形成的,红罐王老吉销量连续多年居全国罐装饮料第一,并获得各种荣誉,从而成为全国知名品牌。在加多宝公司长期的经营活动中,“红罐”、“红罐凉茶”、“红罐王老吉”获得了特定的指向性和确切的识别功能。
 
  (三)2012年6月3日,大健康公司在北京八达岭水关长城举行红罐王老吉新装上市庆典,公开销售其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其产品的外包装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王老吉产品非常类似。大健康公司还同时派发了新闻通稿《新装红罐王老吉震撼亮相长城五年实现300亿销售》,其中特别强调了“红罐”的“新装”。众多媒体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大健康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的仿冒,侵犯了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和加多宝公司“红罐”、“红罐凉茶”和“红罐王老吉”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并且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大健康公司生产的红罐王老吉产品的品质和产品来源发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禁止。
 
  因此,加多宝集团请求法院判令大健康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的包装装潢;2.立即停止使用加多宝公司“红罐”、“红罐凉茶”和“红罐王老吉”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3.立即停止生产红罐王老吉凉茶;4.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加多宝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5.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3年3月6日,加多宝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大健康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与加多宝公司知名凉茶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与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并销毁全部库存的侵权包装装潢;2.在相关报纸上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因其使用与加多宝公司知名凉茶商品相同或者近似包装装潢而给加多宝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3.赔偿因其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加多宝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最终具体赔偿数额以法庭调查或实际审计结果为准);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3年5月15日,加多宝公司又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大健康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与加多宝公司知名凉茶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与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并销毁全部库存的侵权包装装潢;2.在相关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央电视台、各省级电视台、各省级以上报刊、大型门户网站及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因其使用与加多宝公司知名凉茶商品相同或近似包装装潢而给加多宝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3.赔偿因其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加多宝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3096万元人民币(最终具体赔偿数额以审计结果和年报中利润数额较大者为准);加多宝公司保留针对2013年2月之后大健康公司的持续侵权行为继续索赔的权利。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王老吉:
 
  据了解,在本次诉讼中,被告大健康公司答辩如下:(一)本案的知名商品是指带有“王老吉”商标的王老吉凉茶。“王老吉”凉茶历史悠久,在广东省及东南亚几乎家喻户晓。“王老吉”商标在1992年及1998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1993年和1998年被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正由于“王老吉”凉茶是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才被确认为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成为知名商品历史悠久,并非是在1996年之后因为红罐王老吉才会成为知名商品。反观加多宝公司生产的“加多宝”凉茶,在2012年7月6日起诉时,根本就称不上是知名商品,其只是在2012年5月9日以后才推出市场的凉茶品牌。
 
  我们必须澄清,不是鸿道集团经营红罐王老吉凉茶之后培育出了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而是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成就了红罐王老吉凉茶。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实际享受了知名商品王老吉的商誉。
 
  (二)陈鸿道不是知名商品红罐王老吉凉茶名称、包装、装潢的所有权人。加多宝公司提供证据证实现有红罐王老吉装潢为陈鸿道设计并办过外观设计专利,还提供港人潘良生先生曾为陈鸿道设计红罐装潢的证言。该外观设计专利是真实合法,该专利虽在2007年已过有效期,但确有这一过程,应当尊重客观事实。但我们不认为该专利为陈鸿道个人专有,因为该专利存在许多其他设计因素。我们可以针对这外观设计专利红罐罐贴字体、图案、色彩分析比对,其结论为:装潢中“王老吉”三个字是产品特有名称,是一百多年前民族英雄林则徐赠给王泽邦的刻有“王老吉”三字的铜葫芦而得来。三个大字字体排列无论字体横排竖排,前人早就排列过,横也有,竖也有,现在的王老吉三个竖字排字也并非如潘良生所说,是他创意的排列法。几十年前已有竖排的商号、商标和凉茶包装装潢使用过。几行小字专为描述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和功效。另一比较显著的是王老吉注册商标,纯属商标注册人广药集团所有。还有一个红色的底色彩,红色是通用色,不为谁发明、发现,况且红色还是广药集团在合同中指定鸿道集团使用,还限定他不准使用其他色彩。红罐王老吉装潢主要显著特征王老吉三个大字,根本就是王老吉商品凉茶系列特有装潢,属传统的王老吉凉茶特有名称。从潘良生证词证实,陈鸿道本人委托他设计时间在鸿道集团与羊城药业签订《商标许可合同》之后,也基于《商标许可合同》的约定,限红色为底色,以王老吉名称为显著标志,又添加了王老吉注册商标在内等元素形成。《商标法》规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权人许可,王老吉又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征得知名商品所有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名称违法。《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故已经存在“王老吉”商标的前提下,其外观设计必须要经“王老吉”商标专有权人许可才能使用。已经存在“王老吉”为凉茶特有名称时,需知名商品名称所有权人同意。从上述几点,陈鸿道及潘良生的红罐外观设计经权利人许可,专为王老吉凉茶设计,为红罐王老吉凉茶所有,才能成为合法登记的外观专利,作为红罐王老吉凉茶专用的装潢必然归属王老吉所有。
 
  (三)本案诉争标的物形成的特殊性,决定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装潢与“王老吉”商标具有不可分离性。红罐王老吉凉茶装潢发生在王老吉商标许可期内,如不在该许可期内也不会出现为商品名称及商标服务的该特有装潢。装潢上使用了特有的王老吉名称,成为该特有装潢显著性标志。当年鸿道集团作为合法经营者,红罐装潢设计也是为王老吉凉茶服务,也形成了红罐王老吉凉茶装潢。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作为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系列之一,更使公众深入了解认同了该装潢与王老吉凉茶不可分,成就红罐王老吉在市场产生的巨大影响。红罐凉茶的经营者同时也获取了巨大的回报,即鸿道集团在经营期间每年赚取巨额的利润。我们要提到,王老吉品牌商誉同时也在不断提高,其价值也越来越高。商品品牌所有权人占有商品商誉,但经营者可以在经营期间同时也获取其无形价值,提高产值和销量。经营期间的投入,鸿道集团实际获取丰富的对价,并非吃了亏。为什么加多宝公司能在诉二十四味案中胜诉,因为加多宝公司所享有的装潢权产生的法律基础是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之间的《商标许可协议》,是广药集团授予了鸿道集团“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在基于王老吉商标使用权的基础上,其装潢权在其合法经营期间才会得到佛山中院和广东高院的支持,否则作为加多宝公司在起诉时没有必要还向法院提供《商标许可协议》来证明其是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经营者。而两级法院认定加多宝公司享有装潢权,绝不是认为东莞鸿道公司是鸿道集团投资设立的,加多宝公司也是鸿道集团设立的,所以加多宝公司才能继受。而是基于鸿道集团有广药集团的商标许可,所以加多宝公司才可以继受该装潢。
 
  (四)知名商品权利人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了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最终归属于王老吉商标持有人,王老吉凉茶所有权人,而经营者在无合法授权之后,丧失了使用权。知名商品必然由所有权人拥有,所有权人可以自己使用经营也可以许可、授权他人使用经营。知名商品使用经营者是可更换的,经知名商品权利人同意,新的经营者接替旧的经营者之后就合法使用知名商品。经营者使用知名商品时投入宣传巨额广告费用做的再大再强,最终知名商品仍归属所有权人所有而不可变化为经营者所有,是无可置疑的。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被许可使用人在使用知名商品的商标、名称时,经营者都必须维护知名商品利益包括商标、声誉、质量等。加多宝公司违背了这一通行做法也违背法律,其生产的一边“王老吉”一边“加多宝”字样的红罐凉茶就是在公然掠夺王老吉的商誉,侵犯王老吉商标权,同样是严重违反许可合同,权利人已经另案追究加多宝公司的法律责任。在2003年加多宝公司起诉三水华力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侵犯知名商品装潢权纠纷一案中,三水华力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红罐王老吉原是由东莞鸿道公司经营,1998年东莞鸿道公司注销,鸿道集团又让刚注册成立的加多宝公司承继经营。对此问题,佛山中院和广东高院两份判决书中认定的在先使用人是谁?是东莞鸿道公司,而不是加多宝公司。两者是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东莞鸿道公司已经在1998年8月31日注销。当时三水华力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对装潢权已随东莞鸿道公司的注销而灭失的抗辩主张,广东高院不予采纳。为什么一个已经在先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企业注销后,加多宝公司可以继受?其装潢产生的事实基础是什么?答案很简单,因为加多宝公司是鸿道集团在东莞鸿道公司注销后新设立的生产、销售王老吉凉茶的企业,仍在与广药集团《商标许可协议》期限之内,它来生产红罐王老吉凉茶,所以他继受了这项权利。佛山中院及广东高院判决认定很清晰,经营者可以变化,新的经营者可以继受,鸿道集团曾作为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经营者,但在许可合同期满后,他就不再是经营者了亦不再享有知名商品王老吉任何权利,全部由新的经营者大健康公司承受,享有排他权。加多宝公司作为原经营者是不能带走商品品牌也带不走商誉。加多宝公司宣传、使用“王老吉”商标及装潢的行为只是履行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商标许可协议》的行为。
 
  (五)广药集团为知名商品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利人,可以将商标许可给大健康公司,同时将知名商品上的特有装潢使用权一并授予合法经营者的大健康公司使用。大健康公司是广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其在2012年5月25日,与广药集团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广药集团将“王老吉”商标授权给大健康公司使用,许可由大健康公司独占生产和销售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凉茶饮料。经过仲裁,确定鸿道集团自2010年5月2日起,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后,意味着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的同时,也将与“王老吉”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一并收回。现又授权给大健康公司生产红罐王老吉凉茶,那么大健康公司就是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合法经营者,其享有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权,故其经营的“王老吉”知名商品的装潢权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作为加多宝公司无资格向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合法经营者主张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利。加多宝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是作为1997年2月13日羊城药业与鸿道集团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加工生产销售王老吉凉茶的工厂,并非合同相对方,也非广药集团授权的合法经营者,仅为鸿道集团众多加工企业之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其权利人应当是知名商品的所有人、经营者,而加多宝公司已经不是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经营者,故其作为本案原告主张红罐装潢权不适格,法院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六)加多宝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如前所述,加多宝公司不享有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其在已经不是合法经营者的基础上,再生产与大健康公司相近似包装装潢的产品,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加多宝公司已因使用王老吉商标而获取数百亿人民币利益,还千方百计窃取王老吉商标所有权人的商誉,采取“王老吉更名加多宝”、“全国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虚假宣传的手段以图达到非法目的。虽然加多宝公司的不法行为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诉中禁令所制止,但他已经达到了目的。在极短时间内将名不见经传的加多宝品牌,提升到家喻户晓的高度,其已经从违法行为中攫取了王老吉所带来的商誉,给王老吉凉茶带来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加多宝公司诉请,其是无资格、无理又无法律依据,都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观点:
 
  广东高院在审理本案时表示,本院认为:本案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综合原告加多宝公司的起诉意见和大健康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涉案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什么;2.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应如何认定;3.大健康公司生产、销售“王老吉”红罐凉茶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关于涉案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
 
  1.关于本案知名商品所指向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因此,知名商品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本案中,加多宝公司起诉称本案知名商品是指由加多宝公司生产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的正宗独家配方”的红色罐装凉茶,而大健康公司则称本案知名商品为“王老吉凉茶”。
 
  2.关于“王老吉凉茶”是不是知名商品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3.本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所指向的对象是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采用红色为底色,主视图中心是突出、引人注目的三个竖排黄色装饰的楷书大字“王老吉”,“王老吉”右边为两列小号宋体黑色文字“凉茶始祖王老吉创业于清朝道光年已有百余年历史”,“王老吉”左边下部为褐色底、宋体白色文字“凉茶”,再左边为三列小号宋体黑色文字“王老吉凉茶依据祖传秘方采用上等草本配制老少成宜诸君惠顾请认商标”;罐体上部有条深褐色的装饰线,该装饰线上有黄色英文“he r b a l t ea”和“王老吉”楷书小字相间围绕,罐体下部有一粗一细两条装饰线;后视图与主视图基本相同;左视图是中文和英文的配料表及防伪条形码;右视图上部是“王老吉”商标及“王老吉凉茶”字样,下部是“东莞鸿道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地址、电话、传真、保质期等商品生产者的信息。此后,王老吉灌装凉茶一直沿用该包装装潢,虽然期间有更改之处,但只是在罐体的文字上等处作少许更改。在本院第212号案中,本院已经认定:“本案中‘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上的装潢,在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上,设计独特,该装潢底色、图案与其名称融为一体,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并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为该商品所特有,应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综上,本案所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指标明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字体“王老吉”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
 
  (二)关于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应如何认定的问题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之所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是因为其经使用而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而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是由其知名度而产生。因此,商品具有知名度及其包装装潢的实际使用并形成特有性、显著性,是该包装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定要件。因此,本案要判断大健康公司是否侵犯了加多宝公司的权利,首先要确定的是涉案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归属。本案中,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并没有对涉案王老吉红罐凉茶的包装装潢权益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其对涉案王老吉红罐凉茶的特有包装装潢享有权利。本院对此认为,正如前面所分析,在1995年3月28日广药集团的前身羊城药业将“王老吉”商标许可给鸿道集团使用之前,“王老吉”品牌已经具有百年历史,已经成为中华老字号,并先后获得广州市、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对此,王老吉品牌的权利人先后作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虽然由于历史更迭,王老吉品牌的所有权人先后发生变更,现在已经变更为广药集团,但是,前人对王老吉品牌所创造的商誉应由后人继承及享有。正是基于“王老吉”品牌的知名度以及该品牌实在的及潜在的巨大市场价值,鸿道集团才先后与羊城药业及广药集团签订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并在此基础上推出王老吉红罐凉茶。而在该王老吉红罐凉茶的包装装潢中所突出使用的“王老吉”三个汉字,就承载着王老吉品牌巨大的商誉和价值。
 
  (三)关于大健康公司生产、销售“王老吉”红罐凉茶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将“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规定为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本案中,加多宝公司认为大健康公司从2012年6月开始生产、销售标有黄色字体“王老吉”字样的红罐凉茶侵犯了其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本院对此认为,正如前面所述,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属于广药集团,不属于鸿道集团或者加多宝公司。在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的许可使用后,广药集团将“王老吉”商标及相应的包装装潢许可给大健康公司使用,由大健康公司生产、销售王老吉红罐凉茶,因此,大健康公司生产、销售王老吉红罐凉茶是有合法授权的,具有正当性。而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并不享有权益,因此,加多宝公司指控大健康公司生产、销售王老吉红罐凉茶侵害了其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