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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瓜是否一定得瓜,种豆是否一定得豆?

发布时间:2015-03-23
  坚持红罐包装装潢应当归加多宝所有的学者提出的理论上的依据是,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既然红罐包装装潢是加多宝设计并使用的,在广药和加多宝解除许可使用后,红罐包装装潢自然应当归加多宝所有,这才是天经地义的硬道理。首先,笔者并不同意“所有说”或者“权利归属说”,理由已如上述第一部分所说。其次,知识产权领域中,种瓜是否一定得瓜,种豆是否一定得豆?这种说法看上去非常具有说服力。但这种观点的实质是坚持知识产权劳动说,只不过是带有自然法学说性质的财产权劳动学说的另一种说法而已。知识产权劳动学说虽然彰显了劳动在知识产权配置中的作用,让人们获得了自由和平等,却无法用来合理解释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比如,现在世界上的专利制度都只保护最先申请者,最先作出发明创造却没有最先提出申请的人,即使付出了再多劳动和投资,也不能获得专利权。再比如,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商标法规定,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也只有最先提出注册申请的人,才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意味着花费相当成本作出相同商标设计的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就没有资格再获得注册商标权。即使在追求文化多样性的著作权领域,劳动也只有满足最低限度的一点创作性要求,作为劳动成果的表达形式才构成作品,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这些例子都很好地说明,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种瓜的并不一定得瓜,种豆的也不一定得豆。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种瓜并不一定得瓜,种豆也不一定得豆呢?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立法者仅仅将劳动作为了配置知识产权的消极依据,知识产权立法者配置知识产权的积极依据必须从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效率、公平、正义等更为高级的价值目标中去寻找。只有这样,才会理解为什么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制度要采用先申请原则配置权利,而否定后来者的同样创作性劳动,或者后来者简单的、重复性的劳动。当然,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由于篇幅限制,在此笔者无法展开论述,有兴趣者可以参见笔者撰写的《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基础理论》(修订版I)第二章相关论述。
 
  总之,笔者认为,以“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即财产权劳动理论论证红罐包装应当归属加多宝而不是广药,并不特别具有说服力。按照笔者的思路,加多宝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红罐包装,关键在于此种使用行为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是否会危害相关公众利益?如果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即使在王老吉商标权许可期限内,红罐包装指向的是王老吉凉茶,许可合同结束后,加多宝也可以继续使用红罐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