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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与装潢是相互独立的关系?还是存在依附关系?

发布时间:2015-03-23
  假设加多宝与广药未发生任何纠纷,加多宝依旧使用不带注册商标“王老吉”三个字的红罐包装装潢生产销售凉茶,相关公众是否依旧会认为加多宝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是之前“王老吉”牌红罐凉茶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说明注册商标与包装装潢完全可以独立识别商品的来源,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说明在没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包装装潢不能独立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而包装装潢与注册商标是依附关系。笔者想,如果加多宝与广药未发生纠纷,相关公众大概都会选择肯定的答案吧。这就说明,经过使用,包装装潢与注册商标一样,都可以独立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而二者是相互独立的关系,而不是包装装潢必须依附于注册商标才能发挥识别作用。
 
  坚持包装装潢必须依附于注册商标才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学者,似乎无视和否定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依附说,既然包装装潢必须依附注册商标才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还有什么必要规定“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呢?该款规定本身存在的前提就是,包装装潢能够独立识别商品来源!我国诸多知识产权法学者、律师、甚至法官,在讨论问题时,往往忽视制度本身的规定,进行抽象的、一般性的讨论,不但未能解决任何问题,反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这是必须坚决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