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
发布时间:2015-03-23
吴汉东:包装装潢不同于注册商标,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商标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是可以分开的,两者并非一个东西,对它们的支配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有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其权利可以由不同的主体拥有。
因为这里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侵权人没有侵害注册商标权,但侵害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特有名称,这应当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种情况是包装装潢和注册商标归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时可能产生权利冲突。那么,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包装装潢如何归类?吴汉东教授认为,“包装装潢权”的说法是不准确的,这里所说的包装装潢其实是一种法益(未被法律明确规定为权利,但应予以保护的法律上之利益。),而不是一项权利,只有在构成不正当竞争时才涉及包装装潢的法律问题。所以,对包装装潢的保护,需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设定的相关条件。两种凉茶如果想在市场上和平共处,必须要对具体的使用进行规范,不可以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