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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是“王老吉凉茶”还是“王老吉红罐凉茶”?

发布时间:2015-03-23
  本案一审判决书中用相当长的篇幅讨论如何认定“知名商品”,法院最后认为:在双方争议之前的“王老吉凉茶”属于知名商品,法院使用了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商标使用合同之前(1995年3月)“王老吉”商标即知名的证据,得出“王老吉凉茶”是知名商品,这样的认定无可争议,但这只能说明之前在市场上销售的“盒装王老吉凉茶”的知名度,证明“盒装王老吉凉茶”是“知名商品”,但本案的目的不在于此,本案要证明的是附着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上的包装装潢问题。之后法院使用了1995年3月许可合同签订之后“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的证据,证明所谓“王老吉凉茶”的知名度,转而得出“王老吉凉茶”是知名商品的结论,法院将市场上长期存在的“绿色盒装王老吉凉茶”和“红罐王老吉凉茶”两种商品合二为一。事实是:广药集团经营的“绿色盒装王老吉凉茶”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在配方、口味和包装上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商品。如果说将“王老吉凉茶”看做是上位概念商品的话,其下的“红”、“绿”凉茶分属于下位概念的商品,证明“王老吉凉茶”是“知名商品”与之后想要认定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并无必然逻辑关系。确认“知名商品”的目的是为了确认附着在这种商品上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归属。显然“王老吉凉茶”对应的是两种商品,所涉及的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也是两种,法院何以得出之后的红罐包装装潢是“王老吉凉茶”特有的呢?此外,从整个判决书中,无论是双方的证据,以及在先判决,还有对消费者的调查,都得出了“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是一种“知名商品”。法院认定“王老吉凉茶”是“知名商品”实际上指代了两种商品,这种对知名商品界定缺乏唯一性的结果无法与其后面认定“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联系。
 
  笔者发现,在法院判决书认定“王老吉凉茶”是知名商品后,又多次使用“王老吉红罐凉茶”来代替“王老吉凉茶”,从法院这些文字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可以得出法院亦认为“王老吉红罐凉茶”是本案唯一涉及的“知名商品”,为了更加突出“知名商品”的专门所指,笔者认为将“红罐”作为主修饰词放在王老吉前面更为贴切,当然,如果使用判决书中的“王老吉红罐凉茶”也无不可,但这里强调的是“红罐”,只有“红罐”才有特定的包装装潢。